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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丨知情同意書可以成為醫院的“免死金牌”嗎
《“萬”有引力》欄目將以醫生學“典”為第一專題專輯,重點講述“民法典”對衛生健康領域的影響。
作為患者,當你拿到一份知情同意書需要簽署時,是否惴惴不安,擔心萬分之一的“萬一”發生之后,自己的權益保障無處伸張?
作為醫院,當拿到一份已經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時,是否就相當于拿到了一張“免死金牌”,認為告知即免責?
本期醫生學“典”第一輯就來談談民法典對格式條款(以知情同意書為例)的影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即當格式條款存在以下情形時無效:
1.違反《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2.約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3.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圖:醫院知情同意書中常見的格式條款
1、加大了對于患者的保護,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降低了爭議解決的難度。
2、明確了醫療機構履行知情告知義務的程度,必須使對方予以注意或理解。實際上醫方的告知義務就明顯加重了。醫方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的告知已經提示對方予以注意或理解。
醫院或者醫生如何舉證證明自己對格式條款的提示和解釋達到使患者注意并理解的程度呢?這其實已經成為醫療機構不得不予以關注的一個問題,實踐中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是請患者手抄一遍“已知悉內容”,但如果能輔之以律師見證、錄音錄像,則證明力更強。
因此,[張姓病患]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醫院主張患者在住院材料中按手印認可,應視為其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醫院提供的相關材料系醫院事先擬定好的格式條款,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醫院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其格式合同中載明的留陪人義務應該向留陪人進行明確說明,而非僅告知患者即意味著其留陪告知義務的完成,因此醫院的主張法院依法不予采納。最終判決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醫院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患者住院期間,在應留陪人而未有陪人的情況下,醫院應加強對患者的看護護理;同時,醫院亦未舉證證明在患者的親屬到院時,已經告知親屬有關患者需陪護的事宜。因此駁回了醫院上訴,維持原判。
醫生學“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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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健康法治分會(籌)簡介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衛生健康法治分會(籌)(以下簡稱“分會”)是一個圍繞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醫患關系服務、自律維權服務、醫院管理的法律合規服務與國家醫療衛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資服務、調研及教育培訓服務等領域開展工作的分會。
分會設立投融資部、合規部、課題成果部、培訓部、自律維權部五大部門。分會人員的地域分布覆蓋全國各省份;行業分布覆蓋公共法律服務尤其是醫療法律服務相關產業,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衛生、醫療、健康、藥品等;分會人員按相關業務特長劃分組成,分為非公立醫療機構界別、專業律師界別、院校專家界別、醫療產業界別、藥品企業界別、投融資界別等。
二、天霜律所簡介
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化的精品律師事務所,以醫藥衛生、金融投資、教育產業、房產家事、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訴訟為專長,并有多個專業律師團隊,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權法、勞動人事爭議、商事仲裁等民商事爭議解決,政府及企事業法律顧問,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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