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社會辦醫互聯網醫院熱火朝天,國家政策利好法律法規保駕護航
引言
新冠肺炎疫情暫時告一階段,在疫情期間大放異彩的互聯網醫院再次受到重點關注。但關于互聯網醫院的成立、運營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卻很少有人去了解。
一、互聯網醫院的模式
二、 互聯網醫院的證照
1、準入前提: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實施互聯網醫院準入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與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
目前,具備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的包括:山東、浙江、廣東、四川、云南、寧夏、新疆。
實踐中,《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生效后,新建的互聯網醫院必須在已經完成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的地區提出申請,否則不具備準入的前提條件。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生效前在非上述地區設立的互聯網醫院,可能面臨著等待地方政策出臺整改或者嚴重違法的風險。
2、證照:互聯網醫院并沒有單獨的證照,所有的互聯網醫院目前都需要掛靠實體醫院或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活動必須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提供。
對于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第三方機構,申請設立互聯網醫院或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需要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按照執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對于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或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
同時,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無論新申請設立互聯網醫院還是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只要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還應當申請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增加“互聯網醫療”項目。
我們注意到部分地方性文件中(如四川省),已經對新舉辦的醫療機構按照國衛醫發【2018】10號文《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對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適用兩證合一的申請。
三、互聯網醫院實際運營主體的證照
五、 合作協議
三個文件生效后,合作協議的起草多以通過互聯網醫院的審批為目的,為框架性協議,各方后續一般還需要簽署補充協議落實細節。補充協議是否要提交監管部門暫時沒有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補充協議與合作框架協議的約定不一致,補充協議的效力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三個文件出臺后,互聯網醫院的準入實則與醫院和醫療機構的準入門檻基本一致,任何一家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在符合法律要求的資質、流程的前提下,都具備申辦互聯網醫院的條件。同時,互聯網醫院屬于創新行業,法律法規也亟待進一步完善,我們也期待互聯網醫院的準入更加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