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會員風采丨一脈陽光:《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解讀二 出租科室與服務外包
“科室承包”與服務外包
出租科室與出租場地
醫院出租場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使用,主要指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是指各單位將國有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使用,以組織收入、彌補事業經費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一種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和跟蹤管理的原則,加強可行性論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不得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給個人。
第三十七條出租、出借審批權限:
(一)各單位6個月以內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其自行審批,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二)各單位6個月(含)以上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預算管理醫院。各醫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下的,由各醫院按照單位內部程序審批。各醫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醫學科學院所屬醫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的,報醫學科學院審批;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至800萬元以下的,經醫學科學院審核后,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其他預算管理醫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8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