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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實施護士區域注冊的通知
京衛醫﹝2017﹞127號
市中醫局、市醫管局,各區衛生計生委,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按照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及“放管服”工作總體部署,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意在北京地區開展護士區域注冊試點工作的批復,結合本市醫療衛生工作實際,我委定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護士區域注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按照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及“放管服”工作總體部署,依據《護士條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6〕54號)等文件精神,通過實施護士區域注冊,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服務,引導人才合理流動,發揮護理優質資源作用,加強基層護理服務能力建設,加大護理服務供給,拓展護理服務領域,促進護士隊伍規范化、專業化、社會化發展,以更好地適應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健康服務需求。
二、工作內容
(一)實施護士區域注冊
本《通知》所稱護士區域注冊,指護士執業注冊地點由所執業的單個醫療衛生機構調整為北京市行政區劃,即護士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一家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注冊后,執業注冊全市有效,且可同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多個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本《通知》實施后,在本市辦理執業注冊的護士,其《護士執業證書》執業地點欄登記為“北京市”。護士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整執業機構的,不需提交變更注冊申請。
(二)實行執業醫療機構備案
在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護士,應當確定一個醫療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并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全部執業機構。護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2017年8月1日前已執業注冊且執業注冊仍在有效期內的護士,其執業地點視為北京市,現注冊機構視為主要執業機構。
護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機構內執業的,不需辦理備案。
三、工作流程
(一)護士在本市辦理執業注冊申請的,包括護士首次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入省變更,按《北京市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京衛醫字〔2013〕140號)規定程序辦理。《護士執業證書》登記執業地點為“北京市”,并注明主要執業機構名稱。
(二)在本市依法執業注冊后,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擬在本市范圍內更換主要執業機構或增加其他執業機構的,應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擬取消其他執業機構的,應向原備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備案。
提交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現場核驗后退回);
2.《北京市護士執業機構信息備案表》(樣表見附件);
3.《護士執業證書》原件(擬更換主要執業機構的)。
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即時辦理備案并向申請人反饋備案材料接收回執。更換主要執業機構的,需將更換后的主要執業機構信息打印在《護士執業證書》變更登記欄。
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醫療衛生機構可在護士注冊信息系統查詢本轄區、本機構護士執業注冊及備案信息。
四、其他事項
(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工作,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各區護士執業信息備案及監督管理。
(二)護士多機構執業的應遵循確保醫療質量安全、提高服務能力、加大護理服務供給、促進護理專業發展的基本原則。鼓勵二、三級醫院護士到基層醫療機構、醫養結合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老年人等提供延續護理、長期護理、居家護理等緊缺護理服務,促進分級診療、醫養結合、社會辦醫等工作。
(三)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護士崗位管理和全、兼職聘用制度,要規范護士執業行為,確保護理質量和安全。主要執業機構應支持護士多機構執業。各執業機構應充分保障護士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勞動)合同或有關書面協議,與護士約定好護士崗位職責、時間安排、工作任務、薪酬待遇、相關保險等。
多機構執業護士應根據與相關機構簽訂的協議,合理安排在各執業機構的執業時間,嚴格按照診療技術規范開展護理活動,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多機構執業護士應接受各執業機構及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多機構執業護士發生護理不良事件或糾紛的,由發生不良事件或糾紛的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被依法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暫停執業期間內,停止其在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活動。
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在作出處罰的5個工作日內將護士處罰信息錄入護士注冊信息系統。
醫療衛生機構允許未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備案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按照《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處理。護士未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備案在非備案機構開展執業活動的,按照不良執業記錄錄入護士注冊信息系統。
(五)多機構執業護士應當服從主要執業機構突發公共事件及醫療救援工作的調遣,其他執業機構應予以支持。
(六)護士在主要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執業時,不作為其他執業機構校驗、審核標準中的“人員”依據。
(七)護士主要執業機構注冊信息失效后,其他執業機構原備案信息自動失效。
(八)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