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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工作規范》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自2019年開展職業衛生執法工作以來,按照委黨組工作部署和委領導的工作要求,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積極完善執法體系、建立協管制度、開展雙隨機抽查和塵毒危害專項整治,大力推進職業衛生執法。各地區克服人員少、基礎薄弱等困難,積極開展職業衛生執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仍然存在執法人員短缺、基礎薄弱,執法不規范、執法能力不足等問題。2021年以來,先后制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管理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對監督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我們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進一步明確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工作任務要求、內容和方法,指導和規范地方開展監督執法工作,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依規為用人單位提供客觀、真實的服務,控制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主要內容
《規范》共六章二十一條,主要內容為總則,監督執法工作任務及要求,監督執法內容及方法,延伸執法檢查,監督執法情況的處理,附則。
第一部分總則(第一條至第六條)。明確制定《規范》的目的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的概念以及適用范圍。對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體系和能力建設、實行的監管模式、信息化建設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二部分監督執法工作任務及要求(第七條至第十條)。明確各級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的工作任務。
第三部分監督執法內容及方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監督執法的八項內容,并明確了具體的方法。
第四部分延伸執法檢查(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明確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等延伸檢查的概念、內容和方法。
第五部分監督執法情況的處理(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對發現的違法問題,依據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信息公示和信用管理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工作,提高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依據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確定的監管事項清單,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技術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的活動。
第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工作以“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基于信用風險的分類分級、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監督執法模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納入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體系和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暢通舉報渠道,接到舉報線索應當及時依法核查和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在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時,適用本規范。
第七條 省級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工作任務:
(一)制定本轄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執法工作。
(二)組織實施轄區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三)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隨機監督抽查工作。
(四)組織協調、督辦、查辦轄區內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
(六)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任務。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工作任務:
(一)根據本省(區、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監督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執法內容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和培訓工作,對下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三)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隨機監督抽查、舉報核查和延伸檢查工作。
(四)查處轄區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
(六)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任務。
第九條 實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時,監督執法人員應當明確執法任務、方法和要求,按照行政執法程序和規范要求開展監督執法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文書檔案。
第十一條 監督執法內容:
(一)資質證書情況。
(二)技術服務責任制情況。
(三)技術服務協議情況。
(四)技術服務主要工作情況。
(五)機構和人員從事技術服務行為情況。
(六)技術服務檔案情況。
(七)技術服務相關信息報送情況。
(八)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公開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執法檢查時,可采取查閱檔案資料、人員訪談以及現場復核等方式,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協同開展檢查。
(一)查閱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文件材料。檢查資質證書有效期限以及使用情況,檢查是否存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情況;檢查依法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實驗室地址情況。
(二)查閱技術服務機構質量管理體系、人員技術文件(包括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任命文件)等文件資料。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責任制建立、主要負責人對本機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全面負責、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全過程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查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方案及報告等資料,檢查報告審核人、授權簽字人、技術服務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員在技術報告及原始記錄上簽字情況。
(三)查閱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技術服務檔案資料。檢查以書面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范圍和雙方責任的情況;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獨立開展工作情況,檢查委托檢測項目、承擔委托檢測項目的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能力情況,檢查委托檢測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現場采集和檢測結果分析及應用等工作情況。
(四)查閱現場調查和采樣、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標準物質管理、檢測數據記錄,以及檢測、評價報告等文件資料。檢查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樣品管理、實驗室分析、數據處理及應用、職業病危害程度評價、防護措施及其效果評價、技術報告編制等技術服務活動情況。
查閱個體防護用品購買憑證和發放清單,詢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檢查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情況。
(五)查閱資質證書、程序文件、檢測評價報告和原始記錄等技術服務檔案。檢查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從事技術服務活動行為,檢查涉嫌擅自更改、簡化服務程序、超出資質認可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出具虛假職業衛生技術報告、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等情況。
查閱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勞動合同、社保繳存記錄、培訓和考試合格等人員檔案材料、技術服務檔案。檢查是否存在專業技術人員代替他人簽字、未通過專業技術人員能力考核評估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情況。
(六)查閱技術服務檔案。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控制記錄、現場勘查記錄、相關原始記錄、影像資料、技術報告及相關文件材料管理情況;檢查檔案保管情況。
(七)查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信息系統。檢查按規定及時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內容、時間、參與人員等相關信息情況。
(八)查閱本單位公示欄或網站。檢查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情況;檢查在網站公開技術報告相關信息情況,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地址及聯系人,技術服務項目組人員名單,現場調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時間,用人單位陪同人,證明現場調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的圖像影像。
第四章 延伸執法檢查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在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執法檢查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進行延伸執法檢查;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監督執法檢查時,必要時開展用人單位延伸執法檢查。
第十四條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開展延伸執法檢查時,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監督執法內容及方法”執行。對用人單位開展延伸執法檢查時,按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范》(國衛監督發〔2020〕17號)“第三章監督執法內容及方法”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監督執法情況的處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時,對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對出具虛假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案件,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監督執法信息進行公示并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涉嫌虛假職業衛生技術報告。
(一)未開展現場調查;
(二)未到現場進行采樣和檢測;
(三)未進行樣品實驗室分析;
(四)出具的報告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情況嚴重不符;
(五)其他依法認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執法時,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范由國家疾控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