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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加快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加快落實醫藥價格
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
醫保辦發〔2020〕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各省級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加快推進制度建設和實施進度,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信用評價制度的重要意義。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是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對規范市場行為、凈化交易環境、保障群眾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各省級醫療保障局、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以下簡稱“集中采購機構”)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扎實推進各項工作,按時保質落地實施。
二、按時完成制度建設。各省級醫療保障局、集中采購機構務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制定印發相關政策文件,并在醫療保障局官方網站、集中采購平臺公示《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盡快組織本省份投標掛網企業按要求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要提高服務意識,線上線下并行,方便醫藥企業提交守信承諾、報告相關信息。
三、實現守信承諾基本覆蓋。守信承諾是落實信用評級、采取處置措施的主要基礎,各省級醫療保障局、集中采購機構要將此作為現階段工作的重中之重,設定階段性目標,抓緊抓實。2021年2月底前,投標掛網企業書面承諾提交比例要達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達到95%以上。對提交不及時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要及時提醒時限要求,告知有關影響,做好詳細記錄,作為后續處理依據。
四、有效應對拒絕承諾情況。自本地區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生效之日起,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掛網采購、備案采購須提交守信承諾。對于未提交書面承諾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標或者掛網申請;自6月1日起,其已中標或掛網的醫藥產品,如有其他企業保障供應或有替代品滿足臨床需要的,應予撤網。
五、盡快取得實質性進展。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按照屬地原則,密切關注本地區法院、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是媒體集中報道的典型案件,及時函詢調查涉事企業,要求企業說明情況、補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時商請相關部門給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盡快在信用評級、分級處置方面取得實質性治理成果。
六、強化信用評價工作調度。各省級醫療保障局要加強對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的調度,確保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標準化、規范化、常態化運行。國家醫療保障局自2021年1月起建立調度機制,跟蹤統計各地集中采購機構工作進展,評估各地制度建設實施進展、典型案件處置效果等,并定期通報情況。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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