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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執法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部署和2022年衛生健康重點工作有關要求,我委組織制定了2022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監督抽查內容
(一)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管理,重點檢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儲存、接種等情況;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消毒隔離措施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況;
(二)學校、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情況;
(三)消毒產品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經營情況;
(四)鞏固打擊非法醫療美容服務和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對開展醫療美容、醫學檢驗、健康體檢、口腔、近視矯正等服務醫療機構以及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五)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情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執業情況;
(六)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抗(抑)菌制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22〕?176號)要求,開展抗(抑)菌制劑亂象治理工作,此項內容納入2022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考評。
二、組織實施
(一)2022年國家雙隨機抽查工作由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要求自行抽取(詳見附件)。各地要根據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已下發省級抽查計劃的省份可將相關任務納入國家抽查任務一并統計。
(二)各地要積極爭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加大國家隨機監督抽查工作經費保障力度。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檢查人員發現問題的能力。強化對下級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確保國家隨機監督抽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各地雙隨機任務抽取后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過程中,執法檢查人員有特殊原因難以執行抽查任務的,可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調整,調整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抽取人員總數的15%。
(四)抽查任務中涉及到的檢測任務,原則上應當由當地疾控機構承擔,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承擔。
三、相關工作銜接
(一)各地要做好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與地方日常監督工作的銜接,將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作為日常監督工作的一部分進行統籌安排。在執行隨機抽查任務過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監督檢查事項,聯合開展抽查。對同一檢查對象,要在兼顧各專業需求的基礎上爭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項,避免對檢查單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擾。發現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堅決立案查處,維護國家隨機監督抽查的嚴肅性。
(二)各地要將傳染病防治監督抽查工作與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工作相結合,對抽取的單位應當采取分類監督綜合評價方式進行檢查。各地要及時將綜合評價結果通報給本級業務管理部門,將評價結果納入日常管理措施中,與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等級評審、校驗、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規范化基層醫療機構評審等工作相銜接。
(三)各地在完成計劃外,要結合地方實際,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有效維護群眾健康權益。監督執法適用隨機抽查的,應當采取雙隨機方式。要積極推進通過手持執法終端、全過程執法記錄設備等,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增強執法公正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抽查結果信息通過當地官方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二)各地要按照計劃要求(見附件1-4),通過衛生健康監督信息系統按時上報相關信息。請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抗(抑)菌制劑亂象治理工作總結(電子版)、檢查案件查處匯總表和違法添加禁用物品產品清單于2022年11月15日前報送我委。
我委將適時對各地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執行中如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