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康復醫療中心、 護理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康復醫療中心、
護理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7〕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醫療領域投資活力的通知》(國衛法制發﹝2017﹞43號)要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康復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打通專業康復醫療服務、臨床護理服務向社區和居家康復、護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我委組織制定了《康復醫療中心基本標準(試行)》《護理中心基本標準(試行)》及管理規范(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設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貼近社區、服務家庭為主,對于推進分級診療、促進醫養結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二、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屬于獨立設置的醫療機構,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的設置審批權限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確定。鼓勵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集團化、連鎖化經營,建立規范、標準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對申請舉辦集團化、連鎖化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的,可優先設置審批。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納入當地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加強醫院感染防控等服務風險管理,嚴格落實相關專業管理規范與制度,確保醫療質量安全。
四、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應當與區域內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建立協作關系,不斷提升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質量安全。有條件的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診等方式提供上門服務。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10月30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康復醫療中心基本標準(試行)
康復醫療中心是獨立設置的為慢性病、老年病以及疾病治療后恢復期、慢性期康復患者提供醫學康復服務,促進功能恢復或改善,或為身體功能(包括精神功能)障礙人員提供以功能鍛煉為主,輔以基礎醫療措施的基本康復診斷評定、康復醫療和殘疾預防等康復服務,協助患者盡早恢復自理能力、回歸家庭和社會的醫療機構。
康復醫療中心以接收經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或康復醫院住院康復治療后,病情處于穩定期或后遺癥期,功能仍需要緩慢恢復或進一步穩定,雖不需要大量醫療護理照顧,但又不宜直接回歸家庭的患者為主。
康復醫療中心不包括醫療機構內部設置的康復部門,也不包括以提供醫療康復為主的二、三級康復醫院。
一、床位設置
提供住院康復醫療服務的,設置住院康復床位總數20張以上。
不提供住院康復醫療服務的,可以不設住院康復病床。但應設置不少于10張的日間康復床。
二、專業設置
(一)能夠開展以功能促進及殘疾評定為目的的功能評測項目,如運動功能、感覺功能、言語功能、認知功能、情感-心理-精神功能、吞咽功能、二便控制功能、兒童康復功能評定,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評定,個體活動能力和社會參與能力評定,生活質量評定等。
(二)能夠開展腦損傷(如腦卒中、腦外傷、小兒腦癱等)、脊柱脊髓損傷、周圍神經損傷等神經系統疾患的康復醫療;骨折-脫位、截肢、髖-膝關節置換術后、運動損傷等骨-關節系統疾患或損傷的康復醫療;慢性疼痛的康復醫療;兒童康復醫療;老年康復醫療;腫瘤康復醫療;中醫康復治療(包括針灸、推拿、拔罐、中藥熏洗治療等)以及一些明顯功能障礙(如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壓瘡、肌攣縮、關節攣縮、異位骨化、神經源性膀胱和腸道等)穩定期或后遺癥期的康復處理等專業中的一種或多種康復醫療服務,并能夠開展與所提供康復服務相關的急救醫療措施。
(三)能夠開展物理治療(包括運動治療,如主動運動訓練、被動運動訓練、輔助用具訓練等;物理因子治療,如電療、熱療、冷療、磁療、光療、超聲治療、力學療法、生物反饋治療等)、作業治療(包括日常生活活動訓練、職業活動訓練、教育活動訓練、娛樂-休閑活動訓練、認知-行為作業訓練、家庭生活訓練、人際交往訓練、主要生活領域訓練、社會-社區-居民生活訓練、社會適應性訓練等)、言語治療(包括失語癥治療、構音障礙治療、語言發育遲緩治療等)和康復輔具應用(包括假肢-矯形器、輪椅、自助具、智能輔助裝置等)。
(四)設置康復床位超過30張的康復醫療中心,可提供亞專科康復服務。設置康復住院床位和只設置門診康復醫療床位的康復醫療中心,均可提供日間綜合性康復醫療服務和家庭康復醫療指導。
(五)能夠提供滿足所開展康復醫療服務需要的醫學影像、醫學檢驗、藥事、營養和消毒供應等保障服務。其中,醫學影像、醫學檢驗和消毒供應服務等項目可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
三、人員配置
(一)設置住院康復床位的,應按每床至少配備0.5人的標準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醫師、康復治療師和護士比例不低于1:2:3。
未設置住院床位的,至少應配備5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醫師不少于1名,康復治療師不少于2名。
護理員的數量,由康復醫療中心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二)提供兩種或以上專業康復醫療服務的,每個專業至少應有1名康復醫師或具有本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 設置藥劑、檢驗、輔助檢查和消毒供應部門的,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三)非康復專業的臨床或中醫類別的醫師、康復治療師應具有6個月以上、護士應具有3個月以上在綜合醫療機構康復部門或者二、三級康復醫院從事康復治療工作或接受培訓的經歷;技師應經過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護理員應接受過醫療機構或專業機構的系統培訓。
(四)有條件的康復醫療中心應至少聘有1名全職或兼職精神心理專業人員,保證每周提供不少于1天的精神心理康復服務。
(五)所有醫護人員、護理員須熟練掌握心肺復蘇等急救操作。
(六)配備質量安全和醫院感染防控管理人員。
四、基本設施
(一)康復醫療業務用房至少應當設有接診接待(包括入院準備)、康復治療、康復訓練和生活輔助等功能區域。其中,康復訓練區總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提供住院康復醫療服務的,還應當設有住院康復病區。
(二)設置住院康復床位的,每床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病室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床間距不少于1.2米。
未設置住院康復床位的,康復醫療業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整體建筑設施執行國家無障礙設計相關標準,并符合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和防跌倒、防墜床、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等功能要求。
五、基本設備
(一)常規設備:參照一級綜合醫院基本設備。
(二)專科設備
根據所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的專業設置,配備滿足開展業務需要的專科設備。
1.康復評定:根據所提供康復功能評定,配備相應的運動功能評定、平衡功能評定、認知言語評定和作業評定等設備。
2.運動治療:至少配備訓練用墊、肋木、姿勢矯正鏡、平行杠、楔形板、輪椅、訓練用棍、砂袋和啞鈴、墻拉力器、肌力訓練設備、前臂旋轉訓練器、滑輪吊環、電動起立床、功率車、治療床(含網架)、訓練用階梯、訓練用球、踏步器、助行器、平衡訓練設備、運動控制能力訓練設備、功能性電刺激設備、兒童運動訓練器材等。
3.物理因子治療:至少配備電療、光療、超聲波治療、傳導熱治療、冷療、功能性牽引治療等設備。
4.作業治療:至少配備日常生活活動作業、手功能作業訓練、模擬職業作業等設備。
5.中醫康復治療:至少配備針灸、火罐、中藥藥浴、中藥熏蒸等設備。
(三)信息化設備:配置具備信息報送、傳輸和自動化辦公功能的網絡計算機等設備,配備與功能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保證醫療信息化建設符合國家與所在區域相關要求。
(四)病房床單元基本裝備同一級綜合醫院。
(五)有能滿足診療業務需要的其他設備。
六、管理
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職責,施行由國家發布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規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記制度、醫療文書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搶救與轉診制度、患者隱私保護制度、醫療服務標準、住院康復管理制度、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設施與設備管理制度、藥品耗材管理制度、醫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醫療廢物處置管理制度、醫務人員職業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停電停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流程規范的學習和培訓,并有記錄。
康復醫療中心管理規范(試行)
為規范康復醫療中心的管理,提高康復醫療服務水平,保障康復醫療服務質量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獨立設置的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的康復醫療中心。
一、機構管理
(一)康復醫療中心應當制定并落實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國家頒布或者認可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明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防跌倒、防墜床、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和醫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保障康復醫療服務安全、有效地開展。
(二)康復醫療中心應當設置獨立部門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質量安全管理與控制工作,認真履行對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以及服務質量、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質量控制和內部監督的職責;對日常運行管理與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并實施有效干預管理的職責;落實醫院感染防控、醫療廢物規范處置的職責;對工作人員職業安全防護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導的職責;對康復醫療專業文書、檔案和數據信息等資料的書寫、保存、使用等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的職責等。
(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內部質量、安全、服務、技術、財務、治安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四)加強與社區康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康復與醫療衛生機構的合作,并加強與上級康復醫療機構的協作,將康復醫療中心納入醫聯體建設與管理。
二、質量管理
康復醫療中心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質量管理工作:
(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符合《康復醫療中心基本標準》的規定。
(二)按照國家發布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等有關要求,以實現服務質量的可持續改進和提高為目標,健全并遵守各項技術規范、服務標準和流程。
(三)建立并實施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實施內部質量管理與控制,并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質控中心開展的質量管理與控制。與上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建立有效協作機制,遇有需要救治的情形能夠及時轉至相關機構。
(四)建立患者信息登記、文書管理制度,相關信息能夠記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
(五)建立良好溝通機制,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維護其合法權益,并積極開展康復科普、康復教育。
(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要求,規范使用和管理康復、治療、護理等設備、耗材、消毒藥械和用品。
三、安全管理
康復醫療中心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安全與醫院感染防控工作:
(一)認真執行醫院感染管理有關的制度及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本機構實際的安全與醫院感染防控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并嚴格落實。
(二)建筑布局應當符合無障礙要求,滿足環境衛生學和醫院感染防控需要,布局流程、功能分區合理,標識清楚,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防跌倒、防墜床、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和醫院感染防控等安全設施完善。
(三)具有完善且可執行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處理能力培訓和演練。應急機制在遇有緊急醫療救援或突發意外事件時能夠及時啟動、有效實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員安全。
(四)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等要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傳染病確診或疑似病例,并做好傳染病控制工作。發生感染性疾病的疑似暴發、聚集和流行時,應當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嚴格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和相關規定妥善處理醫療廢棄物。
四、監督與管理
(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康復醫療中心的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監督機構每年現場監督檢查不少于一次,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釆取下列措施:
1.對康復醫療中心進行現場檢查,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2.查閱或者復制質量和安全管理的有關資料,釆集、封存樣品;
3.責令違反本規范及有關規定的康復醫療中心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4.對違反本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三)康復醫療中心出現以下情形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依法依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使用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須經執業注冊方能開展的專業活動的;
2.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
3.未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質控中心實施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管理與控制工作的,拒絕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質控中心的業務指導與監管的;或者質量評價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情形。
護理中心基本標準(試行)
護理中心是獨立設置的為失能、失智或長期臥床人員提供以日常護理照顧為主,輔以簡單醫療措施,提高患者生存質量為基本功能的專業醫療機構。
護理中心不含醫院內設的護理單元,也不包括按照護理院、護理站標準設置的護理機構。
一、床位設置
護理床位總數20張以上。
二、專業設置
(一)至少能夠為年老體弱、失能失智和長期臥床人員提供普通內科診療、日常醫療照護、基礎康復醫療等服務,具備條件的可提供安寧療護服務。
(二)至少能夠提供滿足所開展醫療護理服務需要的醫學影像、醫學檢驗、藥事、營養膳食和消毒供應等保障服務。其中,醫學影像、醫學檢驗和消毒供應服務項目等可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
三、人員配置
(一)至少應配備2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內科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
護理中心應以保障患者安全為基本原則,根據接受護理人員健康狀況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相關專業醫師或聘用多機構執業醫師。應有神經內科、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腫瘤科、老年病和中醫等相關專業的醫師定期巡視查房,指導或協助處理相關醫療問題。
(二)每床至少配備0.6名專職護理人員,其中護士與護理員的比例為1:3-4。
(三)至少配備1名具有主管護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護士。設置護理床位達到或超過30張的,至少應配備2名具有主管護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護士。
若同時提供康復醫療服務,應根據所提供康復醫療服務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康復醫師和康復治療師。
(四)設置藥劑、檢驗、輔助檢查、營養膳食和消毒供應部門的,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五)護理員應接受過醫療機構或專業機構的系統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六)所有醫護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心肺復蘇等急救操作。
(七)有條件的可配備心理治療師、心理咨詢師。
四、基本設施
(一)業務用房至少應設有接診接待(包括入院準備)、醫學診療、護理單元、公共活動和生活輔助等功能區域,提供康復醫療服務的應設康復訓練區。
(二)根據患者的健康狀況、自理能力和醫療服務需求等實際情況,合理劃分護理單元。每個護理單元至少應設有患者居住室、護士站、治療(配藥)室和處置室,可選設康復治療室。提供安寧療護服務的護理單元應設家屬陪伴室(床)。
(三)居住室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間距不少于1米。每室居住不超過4人為宜。
(四)居住室應當設置衣物儲藏的空間,并宜內設無障礙衛生間,衛生間地面應當滿足易清洗、不滲水和防滑的要求。
(五)設有獨立洗澡間,安裝有扶手、呼叫設施,配備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設施、移動患者的設施等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六)設有康復和室內、室外活動等區域,且應當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活動區域和走廊兩側應當設扶手,房門應方便輪椅進出,各業務用房應當設無障礙通道。
(七)整體建筑設施執行國家無障礙設計相關標準,并符合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和防跌倒、防墜床、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等功能要求。需設電梯的建筑應當至少設置1部無障礙電梯。
五、基本設備
(一)常規設備:至少配備呼叫裝置、給氧裝置、電動吸引器或吸痰裝置、氣墊床或具有防壓瘡功能的床墊、治療車、晨晚間護理車、病歷車、藥品柜、常規消毒設備(如紫外線燈、空氣消毒機等)、電冰箱、洗衣機、符合飲用標準的冷熱水。
設置藥劑、檢驗、輔助檢查和消毒供應部門的,應當配備相應設備設施。
(二)急救設備:至少配備簡易自動心臟除顫儀/器(AED)、簡易呼吸器、心電圖機、氣管插管設備、供氧設備、搶救車。
(三)提供康復醫療服務的應配置康復治療專業設備:至少配備與收治對象康復需求相適應的運動治療、物理治療和作業治療設備。
(四)信息化設備:配置具備信息報送、傳輸和自動化辦公功能的網絡計算機等設備,配備與功能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保證醫療信息化建設符合國家和所在區域相關要求。
(五)護理床單元基本裝備同一級綜合醫院。
(六)有能滿足診療業務需要的其他設備。
六、管理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職責,施行由國家發布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規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記制度、醫療文書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隱私保護制度、住院護理管理制度、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設施與設備管理制度、藥品耗材管理制度、醫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醫療廢物規范處置制度、醫務人員職業安全防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停電停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流程規范的學習和培訓,并有記錄。
護理中心管理規范(試行)
為規范護理中心的管理,提高醫療護理服務水平,保障醫療護理服務質量與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獨立設置的開展護理服務的護理中心。
一、機構管理
(一)護理中心應當制定并落實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國家發布或者認可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明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防跌倒、防墜床、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和醫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保障康復醫療服務安全、有效地開展。
(二)護理中心應當設置獨立部門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質量安全管理與控制工作,認真履行對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以及服務質量、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質量控制和內部監督的職責;對日常運行管理與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并實施有效干預管理的職責;落實醫院感染防控、醫療廢物規范處置的職責;對工作人員職業安全防護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導的職責;對護理專業文書、檔案和數據信息等資料的書寫、保存、使用等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的職責等。
(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內部質量、安全、服務、技術、財務、治安、營養配餐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二、質量管理
護理中心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質量管理工作:
(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符合《護理中心基本標準》的規定。
(二)按照國家發布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等有關要求,以實現服務質量的可持續改進和提高為目標,健全并遵守各項技術規范、服務標準和流程。
(三)建立并實施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實施內部質量管理與控制,并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質控中心開展的質量管理與控制。與上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建立有效協作機制,遇有需要救治的情形能夠及時轉至相關機構。
(四)建立患者信息登記、文書管理制度,相關信息能夠記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
(五)建立良好溝通機制,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要求,規范使用和管理醫療、護理、康復等設備、耗材、消毒藥械和用品。
(七)按照相關規定,能提供符合患者病情的營養配餐和特殊飲食。
三、安全管理
護理中心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安全與醫院感染防控工作:
(一)認真執行醫院感染管理有關的制度和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本機構實際的安全與醫院感染防控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并嚴格落實。
(二)建筑布局應當符合無障礙要求,滿足環境衛生學和醫院感染防控需要,布局流程、功能分區合理,標識清楚,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防跌倒、防墜床、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和醫院感染防控等安全設施完善。
(三)具有完善且可執行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處理能力培訓和演練。應急機制在遇有緊急醫療救援或突發意外事件時能夠及時啟動、有效實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員安全。
(四)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等要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傳染病確診或疑似病例,并做好傳染病控制工作。發生感染性疾病的疑似暴發、聚集和流行時,應當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嚴格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和相關規定妥善處理醫療廢棄物。
四、監督與管理
(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護理中心的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監督機構每年現場監督檢查不少于一次,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釆取下列措施:
1.對護理中心進行現場檢查,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2.查閱或者復制質量和安全管理的有關資料,釆集、封存樣品;
3.責令違反本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護理中心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4.對違反本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三)護理中心出現以下情形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依法依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使用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須經執業注冊方能開展的專業活動的;
2.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
3.未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質控中心實施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管理與控制工作的,拒絕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質控中心的業務指導與監管的;或者質量評價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