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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丨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診所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
《北京市診所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
《北京市診所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20年12月31日經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第9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1月29日
第一條 為做好診所的備案管理試點工作,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醫保局關于開展促進診所發展試點的意見》(國衛醫發〔2019〕39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診所,是指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診所改革試點地區基本標準(以下簡稱“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備案設置的診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開展診所發展試點管理的本市各區。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連鎖診所,是指由同一設置方舉辦,具備相同法人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類別、經營性質、服務方式和50%以上的診療科目相同,醫療機構名稱中包含相同的識別名稱,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3個以上地址開展執業活動的診所。
第五條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市診所的備案管理試點工作。各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診所(含連鎖診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診所經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并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可開展執業活動。各試點區不對診所設置進行規劃限制。
第七條 舉辦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第八條 本市診所備案實行電子化備案管理。診所提出備案的,應當通過電子化注冊管理平臺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條 備案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備案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備案人提出備案前進行診所執業現場指導需求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診所執業現場指導服務。
第十條 舉辦診所的,應將備案材料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區衛生健康委,區衛生健康委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于20日內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區衛生健康委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通過電子化注冊系統一次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舉辦跨區經營的連鎖診所的,將各執業地址的備案材料同時報擬舉辦診所各執業地址所在地區衛生健康委,由區衛生健康委在5日內報市衛生健康委統一備案。市衛生健康委對各執業地址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于15日內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連鎖診所的醫療機構名稱、類別、經營性質、法定代表人等進行統一登記,并登記不同的執業地址和相應的診療科目。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各級衛生健康委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通過電子化注冊系統一次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舉辦在同一區內經營的連鎖診所的,由所在區衛生健康委統一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 診所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服務方式、牙椅、診療科目等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20日內做出許可決定,符合要求的,發放變更后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各級衛生健康委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通過電子化注冊系統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診所辦理變更備案的事項,,應向通過電子化注冊系統向原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五條 診所應當建立信息系統記錄診療信息,并按照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標準要求報送和上傳診療信息。
第十六條 各區衛生健康委應當加強對診所依法執業、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信息報送和診所管理等情況的監督管理。要將診所納入醫療質量控制體系,依托信息化平臺,加強對診所運營和醫療服務的監管。對出現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有關管理規定等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和處理。
第十七條 各區衛生健康委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連鎖診所各執業地址的監督管理。區衛生健康委對連鎖診所進行行政處罰和不良執業行為積分處理后,應當在10日內向市衛生健康委進行反饋。統一備案登記的連鎖診所各執業地址的行政處罰和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將進行統一累計。
第十八條 各區衛生健康委應當自診所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轄區內備案的診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相關材料、診所執業和信息報送等情況進行核實,并定期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備案內容不符的,區衛生健康委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對區衛生健康委備案的診所,區衛生健康委應當依法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市衛生健康委備案的連鎖診所,區衛生健康委應當將情況報市衛生健康委,由市衛生健康委依法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九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診所誠信檔案。備案人通過備案取得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吊銷或注銷后,將記入誠信檔案,作為相關部門信用聯合懲戒的依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吊銷的,診所備案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不得再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注銷的,診所備案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在1年內不得再申請進行診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診所管理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醫療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置的診所,符合本辦法規定備案條件的,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備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其他診所仍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審批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和港澳臺資診所的管理按照國家關于中外合資、合作和港澳臺資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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