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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丨關于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來源:國家醫療保障局 作者:國家醫療保障局 發布:2021-09-09 14:21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藥監局

關于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醫保發〔202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藥監局
2021年8月25日



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

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推進醫療保障和醫療服務高質量協同發展的重要舉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任務部署,為加快建立科學確定、動態調整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持續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結構,現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以醫療事業發展規律為遵循,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醫療機構充分參與、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堅持公立醫療機構公益屬性,建立合理補償機制,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促進醫療服務創新發展,提高醫療衛生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控制人民群眾醫藥費用負擔,保障人民群眾獲得高質量、有效率、能負擔的醫療衛生服務。


(二)總體思路。規范管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建立符合價格規律的計價單元體系。統籌兼顧醫療事業發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調控醫療服務價格總體水平。探索政府指導和公立醫療機構參與相結合的價格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公立醫療機構專業優勢,合理確定醫療服務價格。建立靈敏有度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明確調價的啟動條件和約束條件,發揮價格合理補償功能,穩定調價預期、理順比價關系,確保群眾負擔總體穩定、醫保基金可承受、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可持續。強化大數據和信息化支撐作用,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監測評估考核,確保價格機制穩定運行。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分級診療、醫療控費、醫保支付等相關改革,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形成綜合效應。


(三)改革目標。通過3至5年的試點,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經驗。到2025年,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經驗向全國推廣,分類管理、醫院參與、科學確定、動態調整的醫療服務價格機制成熟定型,價格杠桿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二、建立目標導向的價格項目管理機制


(四)制定價格項目編制規范。按照服務產出為導向、醫療人力資源消耗為基礎、技術勞務與物耗分開的原則,制定國家價格項目編制規范。明確醫療技術或醫療活動轉化為價格項目的立項條件和管理規則,厘清價格項目與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醫療機構成本要素、不同應用場景加收標準等的政策邊界。構建內涵邊界清晰、適應臨床診療、便于評價監管的價格項目體系。


(五)完善全國價格項目規范。在充分聽取臨床專家等意見基礎上,分類整合現行價格項目,完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統一價格項目編碼,逐步消除地區間差異。實現價格項目與操作步驟、診療部位等技術細節脫鉤,增強現行價格項目對醫療技術和醫療活動改良創新的兼容性,合理壓減項目數量。醫用耗材從價格項目中逐步分離,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實行集中采購、“零差率”銷售。


(六)優化新增價格項目管理。簡化新增價格項目申報流程,加快受理審核進度,促進醫療技術創新發展和臨床應用。對資源消耗大、價格預期高的新增價格項目,開展創新性、經濟性評價。對優化重大疾病診療方案或填補診療空白的重大創新項目,開辟綠色通道,保障患者及時獲得更具有臨床價值和成本效益的醫療服務。


三、建立更可持續的價格管理總量調控機制


(七)加強醫療服務價格宏觀管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技術進步和各方承受能力,對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量實行宏觀管理,控制醫藥費用過快增長,提升價格管理的社會效益。在價格調整總量范圍內突出重點、有升有降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發揮價格工具的杠桿作用。 


(八)合理確定價格調整總量。建立健全價格調整總量的確定規則和指標體系。以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總費用為基數,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醫藥總費用規模和結構、醫保基金籌資運行、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成本和管理績效、患者跨區域流動、新業態發展等因素,確定一定時期內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總金額。


(九)統籌平衡總量分配。地區間價格調整總量增速要快慢結合,促進增加醫療資源有效供給,提高均等化水平。醫療費用增速過快的地區要嚴格控制增長。公立醫療機構間價格調整總量有保有壓,體現合理回報、激勵先進,反映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功能定位、服務特點,支持薄弱學科、基層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服務發展,促進分級診療。


四、建立規范有序的價格分類形成機制


(十)通用型醫療服務的政府指導價圍繞統一基準浮動。醫療機構普遍開展、服務均質化程度高的診察、護理、床位、部分中醫服務等列入通用型醫療服務目錄清單。基于服務要素成本大數據分析,結合宏觀指數和服務層級等因素,制定通用型醫療服務政府指導價的統一基準,不同區域、不同層級的公立醫療機構可在一定范圍內浮動實施,促進通用型醫療服務規范化標準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


(十一)復雜型醫療服務的政府指導價引入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形成。未列入通用型醫療服務目錄清單的復雜型醫療服務,構建政府主導、醫院參與的價格形成機制,尊重醫院和醫生的專業性意見建議。公立醫療機構在成本核算基礎上按規則提出價格建議。各地集中受理,在價格調整總量和規則范圍內形成價格,嚴格控制偏離合理價格區間的過高價格,統一公布政府指導價。建立薄弱學科的調查監測和政策指引機制,允許歷史價格偏低、醫療供給不足的薄弱學科項目價格優先調整,推動理順比價關系。充分考慮中醫醫療服務特點,支持中醫傳承創新發展。支持技術難度大、風險程度高、確有必要開展的醫療服務適當體現價格差異。引導公立醫療機構加強成本管理和精算平衡、統籌把握調價項目數量和幅度,指導公立醫療機構采取下調偏高價格等方式擴大價格調整總量。


(十二)特需服務和試行期內新增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公立醫療機構確定特需服務和試行期內新增項目(試行期1至2年)的價格,并報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定價要遵守政府制定的價格規則,與醫院等級、專業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價增加的醫療服務費用占用價格調整總量。嚴格控制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和費用所占比例,不超過全部醫療服務的10%。新增項目試行期滿后,按通用型或復雜型項目進行管理。


五、建立靈敏有度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十三)通用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參照收入和價格指數動態調整。通用型醫療服務項目基準價格參照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累計增幅達到觸發標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低于一定水平的,按規則調整基準價格。


(十四)復雜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經評估達標定期調整。建立健全調價綜合評估指標體系,將醫藥衛生費用增長、醫療服務收入結構、要素成本變化、藥品和醫用耗材費用占比、大型設備收入占比、醫務人員平均薪酬水平、醫保基金收支結余、患者自付水平、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指標列入評估范圍,明確動態調整的觸發標準和限制標準。定期開展調價評估,符合標準時集中啟動和受理公立醫療機構提出的價格建議。


(十五)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制度。為落實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等重大改革任務、應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疏導醫療服務價格突出矛盾、緩解重點專科醫療供給失衡等,根據實際需要啟動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工作,靈活選擇調價窗口期,根據公立醫療機構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學測算、合理確定價格調整總量和項目范圍,有升有降調整價格。


六、建立嚴密高效的價格監測考核機制


(十六)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和成本監測。監測公立醫療機構重要項目價格變化。實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披露制度,編制并定期發布醫療服務價格指數。對監測發現醫療服務價格異常、新增項目定價偏高的,必要時組織開展成本調查或監審、成本回收率評價、衛生技術評估或價格聽證,防止項目價格畸高畸低。


(十七)做好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評估。密切跟蹤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機制改革進展,定期評估新增項目執行效果。全面掌握醫療服務價格總量調控和動態調整執行情況,定期評估調價對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患者和醫保基金負擔等的影響。密切跟蹤價格分類形成機制落實情況,定期評估區域間、學科間比價關系。科學運用評估成果,與制定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掛鉤,支撐醫療服務價格新機制穩定高效運行。


(十八)實行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責任考核制度。制定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主體責任考核辦法。稽查公立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和定價的真實性、合規性,檢查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考核公立醫療機構落實改革任務、遵守價格政策、加強經營管理、優化收入結構、規范服務行為等情況。稽查、檢查和考核結果與公立醫療機構價格掛鉤。


七、完善價格管理的支撐體系


(十九)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權限配置。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國家和省兩級管理。醫療服務價格水平以設區的市屬地化管理為基礎,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功能定位、成本結構、醫療技術復雜程度等,對部分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政策指導。


(二十)完善制定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規則程序。周密設計各類醫療服務價格制定和調整的規則,減少和規范行政部門自由裁量權,確保醫療服務價格形成程序規范、科學合理。建立調價公示制度。加強事前的調價影響分析和社會風險評估,重點關注特殊困難群體,主動防范和控制風險。依法依規改革完善優化醫療服務定調價程序,采取多種形式聽取意見。


(二十一)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能力建設。健全聯動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上下銜接、區域聯動、信息共享。暢通信息報送渠道,為價格調整提供良好信息支撐。提升醫療服務價格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隊伍建設。


八、統籌推進配套改革


(二十二)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完善區域公立醫院醫療設備配置管理,引導合理配置,嚴控超常超量配備。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內部專業化、精細化管理。規范公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診療行為。合理確定公立醫院薪酬水平,改革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實現醫務人員薪酬陽光透明,嚴禁下達創收指標,不得將醫務人員薪酬與科室、個人業務收入直接掛鉤。


(二十三)改進醫療行業綜合監管。加強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監督檢查,以及部門間信息共享、配合執法。研究制定醫療服務價格行為指南。依法嚴肅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以及違規使用醫保資金行為。


(二十四)完善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投入機制。落實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公立醫療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等政府投入。落實對中醫(民族醫)醫院和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防治、婦產和兒童等專科醫療機構的投入傾斜政策。


(二十五)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落實市場調節價政策,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定價,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的按醫保協議管理。加強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事中事后監管,做好價格監測和信息披露,必要時采取價格調查、函詢約談、公開曝光等措施,維護良好價格秩序。


(二十六)銜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做好醫療服務價格和支付政策協同,價格管理總量調控和醫保總額預算管理、區域點數法協同。探索制定醫保支付標準。建立健全醫保醫用耗材目錄管理制度。深化以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對緊密型醫療聯合體實行醫保總額付費,加強監督,在考核基礎上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推進醫用耗材全部掛網采購,擴大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范圍。強化公立醫療機構定點協議管理。


九、組織開展試點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試點的地區要充分認識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和艱巨性,把改革試點作為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務,把黨的領導貫徹到試點全過程,建立試點工作領導機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嚴格按照統一部署開展試點工作。


(二十八)穩妥有序試點。國家醫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初期在科學評估基礎上遴選5個城市,重點圍繞總量調控、價格分類形成和動態調整、監測考核等機制開展試點,并加強直接聯系指導。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組織設區的市參與試點。試點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穩妥有序推進,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二十九)精心組織實施。試點實施方案要聚焦突出問題和關鍵環節,深入探索體制機制創新,力求有所突破,取得實效。試點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組織實施,并報國家醫保局備案。試點中遇到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家醫保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報告。非試點地區要按照國家醫保局等4部門印發的《關于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79號)要求,做好相關工作,持續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


(三十)做好宣傳引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做好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充分調動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廣泛聽取意見,凝聚社會共識,提前做好風險評估,努力營造良好改革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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