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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設備一卡殼,醫院賠償40多萬!
案情簡介
患者楊某因“孕期停經39+1周,陰道血性分泌物11小時,腹部墜痛9小時”到醫院住院待產,經檢查胎位為LOA,當日22時30分被送入產房,按順產處理,至次日0時15分,發現胎心音減慢,胎位持續性左枕橫位,送手術室行急診剖宮產,術中發現自發性子宮破裂,部分胎體脫出于腹腔。娩出胎兒為一活男嬰,因重度窒息,經搶救無效死亡。
訴訟中,法院先后委托兩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但司法鑒定機構均認為,就本案而言,除了規范的診治記錄資料,患者入院后產前超聲檢查電子圖像記錄資料尤為重要。由于醫院無法提供完整充分的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致使該鑒定無法進行,故決定終止鑒定,退回鑒定材料。法院審理過程中,醫院自認因設備原因未能保存患者入院后產前超聲檢查電子圖像記錄資料。
法律簡析
隨著信息科技時代的不斷發展,各行各業的管理都在趨于信息化,《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強化基于電子病歷的醫院信息平臺建設,提高醫院信息化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滿足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建立完善醫療機構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自2009年以來,國家相關部門陸續出臺文件以促進電子病歷的普及,因此對電子病歷的規范管理,也應當是醫療機構管理人員關注的重點問題。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據、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電子病歷包括門(急)診電子病歷、住院電子病歷及其他電子醫療記錄。
《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第7條規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適用于電子病歷管理。但因電子病歷本身的特殊性,與傳統的紙質病歷相比,電子病歷的錄入與保管對醫療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電子病歷要求對診療過程的記錄更加詳細、完整。根據《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第19條之規定,患者診療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非文字資料(CT、磁共振、超聲等醫學影像信息,心電圖,錄音,錄像等)應當納入電子病歷系統管理,應確保隨時調閱、內容完整。
以本案為例,在產科的醫療糾紛中,孕婦的產前檢查記錄是非常重要的診療過程,亦是醫療損害鑒定中的重要檢材。傳統的紙質病歷中僅以B超報告單為依據,而B超報告單的客觀性及準確性卻無從查證,而電子病歷的推行,使得對產前超聲檢查電子圖像的記錄成為可能,這也意味著若電子病歷中缺失非文字資料(CT、磁共振、超聲等醫學影像信息,心電圖,錄音,錄像等)的記載,醫療機構可能會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還要特別重視電子病歷的保管期限: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另一方面,在電子病歷的應用中要更加重視信息的安全化管理。根據《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及《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相關規定,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并設置有相應權限;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醫務人員審查、修改的權限和時限。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予電子簽名確認。醫務人員修改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識別、保存歷次修改痕跡、標記準確的修改時間和修改人信息。同時,電子病歷數據應當保存備份,并定期對備份數據進行恢復試驗,確保電子病歷數據能夠及時恢復。當電子病歷系統更新、升級時,應當確保原有數據的繼承與使用。本案中的醫院因設備原因未能保存相關影像資料,違反了《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第16條第1款及第24條的相關規定,存在過錯。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醫療損害的責任無法通過司法鑒定查明原因,損害責任應由何方負責。
對于原告一方,雖然沒能提供證據證明醫院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但其已向法院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并繳交鑒定費用及提供應由其提供的相關資料,已完成舉證責任,且在整個診療過程,楊某及親屬并沒有存在影響醫院診療的行為,也沒有證據顯示患者存在影響產育的體征。對于醫院一方,本案無法通過鑒定查明損害造成原因系其提供的送鑒材料不全或無法確認完整性所致。且其對患者入院后產前超聲檢查電子圖像記錄資料沒有納入電子病歷系統保存備份,已違反衛生部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此,醫院應承擔本案醫療損害責任無法鑒定的不利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規定,醫院應承擔醫療損害的全部過錯責任,判決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賠償共計46萬余元。(原標題:《電子病歷那些事兒:設備一卡殼,醫院賠償40多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