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推動各地落實《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康復醫療工作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19號)要求,加快發展康復醫療服務,切實增加康復醫療服務供給,滿足群眾多樣化康復醫療服務需求。經研究,我委確定北京市等15個省份作為康復醫療服務試點地區。現將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試點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試點省份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及時報告試點有關進展情況。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請于2021年12月31日前報送我委醫政醫管局。(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經過1年的試點,探索形成較完善的康復醫療服務體系、多元化康復醫療服務模式、有利于康復醫療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等有益做法和典型經驗,充分發揮試點地區的帶動示范作用,以點帶面,加快推動全國康復醫療服務發展取得實效。(一)試點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寧夏回族自治區15個省份作為康復醫療服務試點地區。三、試點任務
(一)增加提供康復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和床位數量。試點地區要結合“十四五”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以及本地區康復醫療服務需求等,引導區域內部分一級、二級醫院轉型為康復醫院,或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康復醫療中心等,增加康復醫院和康復醫療中心的數量。鼓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根據需要設置和增加提供康復醫療服務的床位。(二)加強康復醫療學科能力建設。試點地區要結合“十四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和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要求,將康復醫療作為補短板強弱項的重點學科領域予以加強,支持康復醫學科軟硬件建設,提高康復醫療服務能力。積極推動神經康復、骨科康復、心肺康復、兒童康復、老年康復等康復醫療亞專科能力建設。(三)加強康復醫療專業人員培養培訓。試點地區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康復治療師崗位培訓制度,對正在從事和擬從事康復治療工作的人員開展規范培訓,增加康復治療師數量,提升康復治療能力。探索將康復醫療基本知識納入全體醫務人員培訓中,逐步將康復理念貫穿于疾病預防、診療、康復等全過程。(四)創新開展康復醫療多學科合作模式。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積極開展康復醫療早期介入和加速康復外科服務模式試點,創新推動康復醫療與臨床科室的緊密合作,將加速康復理念貫穿于疾病診療全程,手術前后康復及時介入,促進患者快速康復和功能恢復。逐步探索形成康復早介入的好做法,以及加速康復外科服務模式的試點經驗。(五)加快推動居家康復醫療服務發展。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探索開展居家康復醫療服務,通過“互聯網+”、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方式將醫療機構內康復醫療服務延伸至居家,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出院患者等人群提供專業的康復治療、康復訓練和指導等服務。(六)積極推動康復醫療與其他服務的融合發展。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積極提供中醫藥康復服務。強化中醫藥康復專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推進康復醫療服務和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深度融合,建立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與康復輔助器具配置人員團隊合作機制,提高專業技術和服務能力。(七)探索完善康復醫療服務價格和支付機制。試點地區應當將康復醫療服務價格納入本地區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中統籌考慮,做好相關項目價格的調整和優化工作。切實落實國家確定的康復綜合評定等29項醫療康復項目,并加強醫療康復項目支付管理。鼓勵結合實際建立居家康復醫療服務價格和支付機制。四、試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地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試點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康復醫療服務試點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協作,推進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二)支持先行先試。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康復醫療服務試點工作,重點在康復醫療服務體系、服務模式、人員培訓、學科建設以及價格支付政策等方面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形成示范經驗和典型做法,以點帶面、逐步推廣。及時發現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積極研究解決。
(三)及時總結評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康復醫療服務試點情況的指導,及時總結評估工作進展。我委將適時對地方康復醫療服務試點情況開展第三方評估。試點地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認真總結試點工作情況,于2022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試點工作總結報送我委醫政醫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