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實施在即 社會辦醫將迎五大利好
來源:看醫界
作者:徐毓才
發布:2020-05-21 09:46
原標題:《基本醫療法”實施在即,社會辦醫迎5大利好!》再過10幾天,也就是6月1日,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就將要實施了。不久前,國家衛健委也專門發文件要求學習宣傳貫徹。
既然是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那么該法對社會辦醫是個什么態度?有哪些利好政策和禁止性條款?也是人們特別是社會辦醫從業者普遍關注的問題。今天筆者就依“法”梳理一下。《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舉辦機構和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滿足公民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健康需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三條規定,對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促進法》規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等共同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礎上,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并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舉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院,或者從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這也就是說,社會辦醫療機構也可以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參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促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推進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逐步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機制,并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需求,整合區域內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資源,因地制宜建立醫療聯合體等協同聯動的醫療服務合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療服務合作機制。《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衛生服務。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社區組織建立協作機制,為老年人、孤殘兒童提供安全、便捷的醫療和健康服務。這些方面目前是資源稀缺的,政府辦二級即二級以上醫院看不上顧不上,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做不了,正是社會辦醫療機構介入的窗口期。5.國家給予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待遇并鼓勵二者全方位合作,但也有“禁區”《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社會力量可以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但同時規定,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以政府資金、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促進法》第一百條對①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②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③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三種違法行為制定了處罰規則,即: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總體看來,這些規定并不算新鮮,都是之前政策中已有的,但最值得肯定的是,將利好政策以“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將禁止性規定也以“法”明示,這無疑對于社會辦醫是極大地支持,一方面避免了政策隨時代變化而生變,避免了政策隨人事變動而生變,另一方面也利于穩定社會辦醫投資者的信心,使之更有長遠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