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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 從新舊規對比看醫療服務價格“新規”
1月2日下午,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的通知》(簡稱《新規》),稱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暫行規定》(衛規財發〔2011〕32號,簡稱《舊規》)同時廢止。
《新規》從搭建內部價格管理體系、價格透明公式、DRG成本測算和價格審核、患者醫療費用定期檢查等切入,進一步優化醫療服務定價收費,糾正整頓醫院不規范收入。旨在強化醫療機構價格管理意識和內部價格管理部門職責,明確部門設置、人員管理、職責任務、管理機制等,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與9年前的《舊規》相比較,《新規》中有哪些變化?將對我國醫療機構提出哪些新的要求?
《新規》主要內容
《新規》共7章28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介紹了制定《新規》的主要目的,《新規》的適用范圍,界定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的內涵等。
第二部分為組織機構、機構職能和崗位職責。要求醫療機構建立由多部門組成的價格管理委員會,明確各級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設置及人員配備比例和要求,明確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委員會、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專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兼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能(或職責)。
第三部分提出健全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測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醫療服務價格調價管理制度、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制度、價格公示制度等。
第四部分提出加強醫療機構監管檢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對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進行質量控制,建立價格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通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等。
比一比,更清晰!
一、規定解釋權
《舊規》明確提及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有關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立項及其他價格方面的協調和解釋工作。
《新規》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二、組織機構
《舊規》指出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體系應由機構領導、價格管理部分和有關醫藥物資采供部門組成;價格管理委員會應由醫療機構負責人、價格管理部門人員及醫務、護理、醫保、糾風、采供等職能科室相關人員組成。
《新規》中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體系應由醫療機構分管領導、醫務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臨床科室和醫藥物資采供等部門組成;價格管理委員會應由醫療機構分管領導、價格管理部門及財務、醫務、護理、醫保、信息、藥事、物資管理、醫技、質控、設備、紀檢監察等職能科室負責人組成。
更多部門、更多職能科室負責人的加入將推進價格管理工作更加高效合理進行。
三、人員能力與工作要求
《舊規》要求專職價格管理人員須有一定的基本醫學知識和財務知識,了解臨床業務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及主要成本構成;工作中能夠堅持原則,按照醫藥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內部不規范收費行為予以制止。
《新規》要求專職價格管理人員須掌握基本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相關知識,了解衛生、財會、經濟、管理等相關業務知識,熟悉業務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及主要成本構成;工作中能夠堅持原則,按照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價格政策宣傳與解釋,指導臨床、醫技科室正確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并檢查各科室執行情況,對醫療機構不規范收費行為予以糾正。
《新規》要求專職價格管理人員需要具備更加廣泛的業務知識;同時對專職價格管理人員有著更高標準的工作要求。
四、價格管理部門職能
《舊規》中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為:
(一)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藥品價格進行管理及對醫療服務項目進行測算;
(二)參與醫療設備、醫用耗材采購前以及新技術、新療法在進入醫療機構前的收費許可審核;
(三)指導臨床、醫技科室正確執行醫藥價格政策,并監督、檢查各科室執行情況。
《新規》新增以下職能:
(四)參與醫保基金支付項目和病種的價格談判工作;
(五)對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增病種(含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以下簡稱DRG)等進行成本測算和價格審核,提出價格建議,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對既有項目價格調整進行報批;
(六)對已立項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醫療機構制劑等進行成本測算,提出價格建議,提請價格管理委員會討論確定后執行并進行監管。
《新規》不僅允許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對醫療服務價格進行成本測算,還允許部門提出改進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議和措施,賦予了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更多職能。
五、管理制度
《舊規》提到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斷完善醫院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醫療服務項目的成本核算制度;按照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確保醫療質量的前提下,構建成本控制的科學管理機制,通過事前控制、現場控制及反饋控制等環節,科學規范收費行為。
《新規》要求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測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斷完善醫院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醫療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度;醫療機構要密切監測醫療服務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主動向相關部門提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意見建議。按照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確保醫療質量的前提下,構建成本控制的科學管理機制,通過事前控制、現場控制及反饋控制等環節,科學規范收費行為。
《新規》要求在醫療服務成本核算基礎上建立健全成本測算制度,且更加注重醫療服務成本和收入的結構控制。
六、新增醫療服務項目
《舊規》要建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申報制度,規范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內部審核流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必須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立項,中醫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立項,并經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
《新規》要求醫療機構要建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制度,按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1號)及其他相關管理規范的規定,堅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技術準入(許可)為先的原則,進行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和價格申報。規范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部審核流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經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委員會審核論證后,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技術規范進行規范確認后,方可申報價格。
《新規》要求以技術準入(許可)為先的原則優化新增醫療服務價格審核流程。
七、費用清單
《舊規》中要求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費用清單內容應包括:醫療項目、藥品、醫用材料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
《新規》中費用清單主要內容應包括: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名稱和編碼、單價、計價單位、使用日期、數量、金額等。
《新規》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更加詳細的費用清單,可避免一次性耗材復用等行為的發生,保障醫療安全。
附件: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衛財務發〔2019〕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促進衛生健康事業改革和發展,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于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相關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機構收費行為,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促進衛生健康事業改革和發展,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44號)及《關于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非公立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中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是指對醫療機構診療活動中發生的醫療服務項目、藥品和醫用耗材等價格行為的內部管理。
第四條?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價格行為的內部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醫療機構價格管理負責部門具體組織本單位內部價格行為管理工作。
第五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及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根據本規定依職責對轄區內政府辦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檢查,其他公立醫療機構由舉辦單位參照本規定進行指導、考核和檢查。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醫療機構分管領導、醫務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臨床科室和醫藥物資采供等部門組成的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體系,科學管理、合理監控醫療服務成本,提升價格管理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價格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應當由醫療機構分管領導、價格管理部門及財務、醫務、護理、醫保、信息、藥事、物資管理、醫技、質控、設備、紀檢監察等職能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全院價格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決策。
第七條?醫療機構要加強內部價格管理部門建設。三級醫療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內部價格管理工作的部門,并由院領導主管;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應當在相關職能部門中明確價格管理職責。
三級醫療機構應當配備3—5名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應當配備1—3名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各醫療機構依據機構規模和醫療服務量可適當增減人員數量。各業務科室(部門)設置兼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每個科室(部門或病區)至少設1名。
第八條?專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能夠正確理解、掌握和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并依法開展價格管理工作;
(二)掌握基本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相關知識,了解衛生、財會、經濟、管理等相關業務知識,熟悉業務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及主要成本構成;
(三)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能夠妥善處理機構內部價格管理方面的咨詢與投訴;
(四)工作中能夠堅持原則,按照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價格政策宣傳與解釋,指導臨床、醫技科室正確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并檢查各科室執行情況,對醫療機構不規范收費行為予以糾正;
(五)具備初級及以上職稱,并每年接受行業專業化培訓。
第三章??機構職能和崗位職責
第九條?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認真貫徹有關醫藥價格政策、法規,實現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管理;
(二)研究制訂醫療機構內部的價格管理制度、業務流程、考評指標及獎懲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對醫療機構價格的申報、調整、公示、執行、核查、考核、評價等全過程進行組織實施和管理;
(四)適時召開價格管理工作會議,根據相關部門工作部署指導、協調有關工作進展,對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進行調控。
第十條?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或專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能(或職責):
(一)樹立法治觀念,依據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進行價格管理工作,熟練掌握價格管理各項政策,把握標準、嚴格執行和操作;
(二)對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進行內部管理,熟悉各價格項目內涵,組織協調并參與相關部門對醫療服務項目成本進行科學合理測算,提出改進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議和措施;
(三)參與藥品、醫療設備、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和價格談判以及新技術、新療法在進入醫療機構前的收費論證審核;
(四)參與醫保基金支付項目和病種的價格談判工作;
(五)對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增病種(含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以下簡稱DRG)等進行成本測算和價格審核,提出價格建議,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對既有項目價格調整進行報批;
(六)對已立項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醫療機構制劑等進行成本測算,提出價格建議,提請價格管理委員會討論確定后執行并進行監管;
(七)嚴格貫徹執行醫藥價格政策法規,并依據政府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變動,及時調整醫療機構價格管理系統的價格(含公示價格)標準;
(八)指導臨床、醫技科室正確執行醫藥價格政策;
(九)定期對門(急)診、住院患者費用等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反饋科室,及時糾正不規范收費行為;
(十)接待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方面的咨詢,處理醫療服務價格相關投訴,針對有效投訴撰寫投訴分析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
(十一)定期調研并組織相關業務科室討論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存在的實際問題,并提出建議;
(十二)對兼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進行價格政策(業務)指導、培訓;
(十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醫療服務價格檢查;
(十四)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各種醫療服務成本及價格相關調查和統計工作,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
(十五)做好其他涉及價格管理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兼職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醫療服務價格知識培訓,熟悉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法規,宣傳貫徹本機構價格管理制度;
(二)配合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接受相關部門的醫療服務價格檢查;
(三)提出價格管理工作建議,對本科室擬開展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擬淘汰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向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基礎資料;
(四)協助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做好本科室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公示及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解釋工作;
(五)協助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處理本科室的醫療服務價格咨詢與投訴;
(六)負責本科室內部價格行為的自查自糾工作,及時糾正不規范收費行為,建立內部檢查的長效機制;
(七)接受本機構價格管理部門的定期考核。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測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斷完善醫療機構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醫療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度。醫療機構要密切監測醫療服務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主動向相關部門提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意見建議。
按照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確保醫療質量的前提下,構建成本控制的科學管理機制,通過事前控制、現場控制及反饋控制等環節,科學規范收費行為。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服務價格調價管理制度,確保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立順暢的調價通知流程,及時調整或通知相關部門調整醫療服務價格。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要建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制度,按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1號)及其他相關管理規范的規定,堅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技術準入(許可)為先的原則,進行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和價格申報。規范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部審核流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經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委員會審核論證后,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技術規范進行規范確認后,方可申報價格。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要建立價格公示制度。醫療機構可采用機構官網、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等方式,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常用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的價格,保障患者的查詢權和知情權;價格發生變動時,要及時調整公示內容。要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價格咨詢、投訴電話。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費用清單(含電子清單)制度,以多種形式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等費用清單(病種、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時提供打印服務。費用清單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的名稱和編碼、單價、計價單位、使用日期、數量、金額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服務價格自查制度。價格管理部門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數的一定比例隨機抽取在院、出院病歷和費用清單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及時糾正不規范收費行為,提出整改建議并向有關科室及人員通報并納入月(季)績效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價格投訴管理制度,實行首問負責制。接待投訴的人員應當記錄投訴的內容、辦理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對于上級部門轉給醫療機構的有效投訴信,應當有辦結報告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價格管理獎懲制度,獎罰分明,并將價格管理工作納入醫療機構年度目標考核,作為科室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文件專卷保存。對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過程中的基礎數據、專家意見、相關建議、內部討論的會議紀要等基礎資料,要做到記錄完整、專卷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與權限,確保軟件系統操作與維護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與安全性。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時,系統必須有調整記錄。要加強對數據處理過程中修改權限與修改痕跡的控制。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服務價格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包括電子文件的存儲、備份及保管。
六章??監管檢查第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對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進行質量控制,并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訂醫療機構價格管理考評標準。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醫療機構價格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通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發揮外部監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醫療機構要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價格管理制度與體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暫行規定》(衛規財發〔201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