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醫生集團投融資法律注意事項(下)
14核心成員競業限制
投資方出資后,可能發生融資方核心成員離職,跳槽到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任職;或者另起爐灶創業,從而與融資公司形成同業競爭。怎么辦呢?律師建議,在投資協議中加上核心成員的《禁止承諾函》作為附件。
當然,這種文件也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有些職業經理人,可能會通過“代持”等方式開設自己的公司,做影子股東,這事實上違反了競業承諾。
15排他性條款
男女熱戀時,常常會對月盟誓,非你不娶、非你不嫁。而在資本市場上,投資者卻不會說非你不投,而是全面撒網、重點培養。但是,投資人卻又不喜歡融資方三心二意。所以,投資人會在協議中設定排他性條款: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在若干日內,投資方有權與融資方就擬進行的投資調控進行獨家談判。
反過來,如果融資企業覺得投資方的確不錯,希望進一步發展,接受了排他性條款。但是,這樣存在的風險是,如果談判失敗,既浪費了時間,還有可能錯過了合適的投資人,甚至導致資金鏈中斷。
這種情形下,融資方又應該如何來自我保護呢?律師建議,融資方通過協議約定投資方對此支付一筆“投資保證金”。
16外商投資
相對而言,在中國,外商投資的審批手續比較繁雜,需要到商務部、發改委等政府部門辦理許可前置。如果投資方是境外公司,在投資主體、匯率約定、反壟斷審查、工作語言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需要格外注意。
在此僅舉一例加以說明:2012年4月初,一家德國企業和一家中資企業在上海簽訂投資協議,德方投資額折合人民幣3.2億元。此后又花了三個多月的時間辦理好相關審批手續。等到8月初正式出資時,爭議出現了——雙方在簽署協議的時候沒有約定匯率。
而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外幣投入資本有合同約定匯率的,在收到外幣資本投入時,按合同約定匯率折算;沒有約定的,按收到外幣資本投入當日的匯率折算。”
具體到本案例中,2012年4月初歐元對人民幣匯率是8.3,但是到了8月初,人民幣對歐元下跌至7.8。也就是說,德方出資時要比預期多支付6.5%。
17破產清算優先權
企業破產時,清償順序如下:擔保債權-員工安置費用-欠繳政府稅費以及普通破產債權。如仍有剩余財產可供分配,股東再按照股權比例分配,因此投資人平均分配到財產的可能會很少,怎么辦呢?雙方可以在協議中作如下約定:最終可供股東分配的清算財產,優先由投資人收回投資金額。
比如:張三向李四企業增資擴股,企業估值8000萬元,張三投資2000萬元,新老股東股權比例2:8。如果協議中約定張三具有清算優先權,假如公司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后可供股東分配的資產僅有2100萬,則張三會優先拿走2000萬元,剩下的才歸李四。
18保密條款
保密條款對于保護投融資雙方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具有重大作用。保密范圍不僅包括客戶提供給合作伙伴的信息,還應包括對公司設立項目本身的保密。保密條款應當包括不披露、項目結束時歸還、無法歸還的要保證“無害使用”三要點,并約定保密義務的賠償責任。
例如:保密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如果最終不能達成合作,雙方應立即向對方返還所有包含或反映有關保密信息的書面資料,不保留整個文件或其部分內容的任何復印件、摘錄或其他任何復制品或電子文檔。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各方都不會通過使用保密信息損害對方的利益。任何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應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9違約責任
在合同中設置違約條款對約束對方嚴格履行合同以及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屬于每個合同中必備條款,其重要性筆者在此不再贅述,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注意不要太籠統,不同的違約行為,應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
2.應注意違約責任程度的對等性,以及各方的承受程度。
20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比如,“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自工商變更完成之日/甲方投資款全部到賬之日起生效”,雖然都成立,但生效時間是不一樣的。
未生效投資協議的情形主要有: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如外商投資需商務部門審批)才生效,而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
2.附條件合同,在條件成就前的;
3.附期限合同,在期限截止前的。
21不同版本協議中,簽約主體的變更
時下大齡男女越來越多,父母看著心急如焚。于是,在一些城市公園里,操心的父母們自發組織起“相親會”,互相交換兒女們的信息。如果覺得條件合適,就回去說服兒女,約定相親時間。相當于,“項目初審”是父母代替完成的,到了“盡職調查”時,兒女才出面。
投融資很多時候亦是如此。比如集團企業在戰略投資時,前期諸多工作、協議是由集團投資部來主導完成和簽署的。到了投資的時候,集團可能會選擇旗下的與融資公司業務相匹配的某個子公司作為投資主體,簽署投資協議。古語說“父債子還”,但是,從法律上而言,父與子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父債還真不用子還。
因此,為避免上述由于前后主體不一致帶來的糾紛,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雙方一致確認A集團(投資方)有權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A集團的關聯企業,B公司(融資方)承諾無條件同意并全面配合該等轉讓。
22合同中的人文關懷
1.平等與尊重
趨利避害是資本的本性,投資者為了規避風險,有時會在合同中設定一些不對等條款,將己方的權利最大化、責任最小化,甚至有的合同這樣表述:“乙方要以令甲方滿意的方式做到以下幾點:……”。筆者認為,這種表達方式有失妥當。畢竟,投融資雙方于合同而言,是平等的主體,最起碼互相之間要做到最基本的尊重。
2.多用積極建設性語言
合同擬定時,在語言風格上要注意措辭,盡量少用“控股”、“并購”之類的詞匯,多用“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戰略合作、共同發展”之類的表述。
曾有一個戰略并購項目簽字儀式,控股方辦公室準備的橫幅是“A公司并購B公司簽字儀式”,這種措辭無疑會給原股東心理形成壓力,于是經過協商,橫幅修改為“A公司與B公司戰略合作簽字儀式”。這樣給B公司原股東的感受就會好很多。
不管投資協議簽署得如何全面嚴密,真正可以維系合作關系的,不只是法律契約,更有心理契約,也正因此,才會有人說,投資就是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