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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擬明確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享受同等待遇
8月22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其中明確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依法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等優惠政策。
此前二審后,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建議增加促進社會辦醫健康發展的內容,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今天審議的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增加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療服務合作機制的規定,明確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依法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等優惠政策。
此外,二審稿規定: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對此,二審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刪去這一禁止性規定。不過,三審稿仍保留了二審稿的上述條款,并規定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如果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為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草案三審稿中增設“醫療衛生機構”一章,明確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
而針對社會辦醫,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依法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等優惠政策。
非營利性社會辦醫享受公立醫院同等稅收優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指出,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對試驗性醫學研究、醫療器械的管理作出明確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明確舉辦的條件和相關要求。
對此,草案三審稿中明確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試驗性醫學研究應當遵守醫學倫理規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倫理審查同意。
草案三審稿中還整合了有關內容,增設“醫療衛生機構”一章,明確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分配收益,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在醫療器械方面,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醫療器械的標準和規范,提高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社會辦醫是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衛健委發布的《2018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8年末,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總數達997434個,其中公立醫院12032個,民營醫院20977個。
為促進社會辦醫,草案三審稿中增加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療服務合作機制的規定,明確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同時,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還將享受到一些優惠政策。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依法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等優惠政策。
鼓勵發展長期護理保險
此外,以治病為中心向以健康為中心轉變的理念也在草案三審稿中得到體現。
草案三審稿中增加了與之有關的多條規定。其中,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國家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
老年人健康管理方面,增加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采取措施完善對老年人的健康服務,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此外,還增加了國家推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的規定,鼓勵發展長期護理保險,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的基本護理需求等。
“強基層”作為醫改的重點內容之一,此次在草案三審稿中也得到進一步強化。比如在總則中明確:國家合理規劃和配置醫療衛生資源,采取多種措施優先支持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同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區域內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資源,因地制宜建立醫療聯合體等協同聯動的醫療服務合作機制。
記者注意到,草案三審稿中還規定:國家建立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制度;國家采取定向免費培養、對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國家完善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的養老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