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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曝光!醫務人員收受回扣三大類
醫務人員吃藥品回扣導致藥價不斷上漲,早已成為醫療改革中一大頑癥,更為百姓深惡痛絕。藥品回扣既然是一種犯罪行為,回扣者無論采取何種手段規避法律,都不能逃脫法律追究。
▍集體吃回扣 法律并非不責眾
【案例】
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間,四川省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商趙某某主動與某縣人民醫院某科室主任梁某聯系,提出每月按科室使用其公司藥品的用量定期定價給付藥品回扣。梁某作為科室負責人為規避法律,組織科室醫生集體討論確定了分配方式。
此后,全科醫生利用給病人開處方的便利,大量使用該醫藥貿易公司銷售的注射用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納和阿莫西林,以單位名義每月收受藥品銷售商給付的藥品回扣,并由全科醫生參與分配。經查賬,該科室累計收受藥品回扣71萬多元。梁某個人分得12萬元,其他醫生分得10萬至6萬元不等,醫生孫某因在外進修未參與收取和分配。
2016年3月,經檢察機關公訴,法院依法判處某縣人民醫院某科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梁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其他醫生分別被判處拘役四至六個月不等,緩刑五至七個月不等。
【分析】
《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某縣人民醫院某科作為醫院的內設部門,以部門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銷售代表給予的藥品回扣,違法所得歸部門占有并支配,為藥品銷售代表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律,已構成單位受賄罪,依法應判處罰金刑。梁某作為部門負責人明知收取回扣是違法行為,仍與科室其他人員共同商議、決定收取、提出分配方式,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醫生積極參與藥品回扣的收取和分配,屬直接責任人員,均構成單位受賄罪。
▍妻子參與“借款” 照樣難脫干系
【案例】
趙某是某市結核病防治所所長。2011年期間,利用負責本單位藥品采購的職務之便,違反國家規定,通過其妻子常某某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多次收受藥品推銷商馮某某給予的藥品回扣及好處費共計84000余元。趙某陸續支取,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支出(案發后,贓款被全部追回)。其中,趙某妻子向藥品推銷商馮某某借款,以及其他經濟往來款共計4萬余元。
法庭審理時,趙某及辯護人提出,該4萬余元屬于借款與經濟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的數額。但法庭審理認為,趙某妻子常某某與馮某某之間雖曾有借款,但馮某某于三次匯入常某某賬戶41000元現金,與趙某所在的某市結核病防治所每次在馮某某處所購的藥品結算貨款后,馮某某按所購藥品的數量、價格及回扣比例,給付趙某藥品回扣款的時間、金額均相吻合,故被告人趙某的辯解及辯護人上述辯護觀點,不符合本案事實,本院不予采納。遂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贓款84100元,依法沒收。
【分析】
趙某身為某市結核病防治所所長,系國家工作人員,在負責本單位藥品采購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他人回扣及好處費,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趙某對其約50%的犯罪數額不予認罪,法院依法判決此款為受賄款,判其有期徒刑四年,體現了法律應有的公正與威嚴。
▍吃回扣又套取醫保款 難免數罪并罰
【案例】
許某是某縣鄉中心衛生院院長,2013至2015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藥品供應商貴州某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紀某給予的藥款回扣15萬余元。許某還用受賄贓款先后四次向他人行賄共計5萬元。
此外,許某之妻邢某某在擔任縣某村甲級衛生室負責人期間(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在套取國家農村合作醫療款時,在報賬審核的過程中得到了毛某某的關照,報賬后,許某三次向毛某某行賄共計26000元。同時,許某與妻子邢某還合伙套取國家醫療基金共計99萬余元。
法院以許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以邢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夫妻二人犯罪贓款全部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分析】
許某身為鄉中心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藥款回扣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事業單位人員行賄又構成行賄罪。其妻子邢某某身為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許某采用虛開處方、用藥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數額巨大,二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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