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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薪酬制度改革來了!4大文件密集出臺
2016年8月,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召開。會上,最高領導人提出,要從提升薪酬待遇、發展空間、執業環境、社會地位等方面入手,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出“兩個允許”,即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然而,三年多過去了,很多地方并沒有將這一政策落實到位,不但如此,一些地方還因為單位值班人員發放值班補貼而受處分。
那么,“兩個允許”到底為什么難以落實?薪酬制度改革到底能不能落地實施?最近,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等部門接連下發四個文件都無一例外地將加大薪酬制度改革力度,促進“兩個允許”落實作為主要內容。問題是,四大文件齊發力,薪酬制度改革會不會有突破?
1.四大文件是怎么發力的?
11月15日,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推廣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2號)印發。通知指出,近年來,福建省和三明市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完成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任務,并結合實際大膽探索突破,取得了積極成效。通知歸納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醫改的主要經驗有六條,一是建立高效有力的醫改領導體制和組織推進機制。二是深化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三是創新薪酬分配激勵機制。四是強化醫療機構監督管理。五是改革完善醫保基金管理,六是上下聯動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
通知要求,加大薪酬制度改革創新力度。2020年2月底前,全面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注重改革質量,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率先取得實質性進展。各地要積極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薪酬總量核定以及內部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辦法,薪酬總量、醫務人員薪酬不與藥品、耗材、檢查、化驗等收入掛鉤,嚴禁向科室和醫務人員下達創收指標。落實“兩個允許”要求,及時利用好降低藥品耗材費用、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等增加的醫院可支配收入,積極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
11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837號),巡查范圍原則上為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巡查內容中要求“圍繞經濟運行風險管理,重點巡查財務內控情況”。主要看是否建立健全醫院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實施。是否在醫院財務部門之外設立賬外賬、小金庫。是否實現成本核算,降低運行成本,控制醫院債務規模;醫院是否落實“兩個允許”,實行績效工資管理,采取制度安排,確保個人收入不與業務收入直接掛鉤。
11月29日,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了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3號),通知第八部分指出,大力推進薪酬制度改革。各地要貫徹落實“兩個允許”要求,及時利用好降低藥品耗材費用、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等增加的醫院可支配收入,積極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積極探索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薪酬制度和科學合理的薪酬分配機制,落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分配自主權,鼓勵和允許各地、各公立醫療機構結合實際改革創新,各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積極支持并加強指導。2020年2月底前,各地要因地制宜全面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實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有關政策。2020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醫療服務收入內涵與薪酬制度銜接的具體辦法。并明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國家醫保局參與。
12月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公立醫院章程范本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871號),通知是為落實《關于開展制定醫院章程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8〕12號)和《關于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相關要求,指導醫院科學、規范開展章程制定工作。公立醫院章程范本第五十五條“薪酬分配”需要明確的內容是:落實“兩個允許”的要求,合理確定醫院薪酬水平;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的分配機制,向關鍵和緊缺崗位、高風險和高強度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績的醫務人員傾斜。醫務人員個人薪酬不與藥品、衛生材料、檢查、化驗等業務收入掛鉤。統籌考慮編制內外人員薪酬待遇,堅持同崗同酬同待遇。
2.薪酬制度改革會不會有突破?
不可否認,這一波政策力度還是不小的,可以看出有三個特點,一是“火力”密集,從11月15日到12月6日,20天集中出臺四部文件,比較罕見。
二是要求明確。四個文件從不同角度部署醫改工作,第一個是典型引路,推廣福建和三明經驗的,道理很明白,人家做了成了,還有啥不能做不敢做的,沒理由呀?!第二個巡查要求,要看醫院是否落實了“兩個允許”,沒有做到就要被問責,不做能行嗎?第三個國務院深改組印發的,是推進醫改的具體措施,是必須要做的;第四個是公立醫院章程范本中要有的,也就是必須納入醫院“根本制度”規范的,是從醫院治理機制內部“法規”的層面要求的。
三是時間要求明確。每一個文件中,對薪酬制度改革落地時間都有明確具體的要求,章程制定,盡管文件是四個鐘最晚的,但要求各省衛健委在今年12月底報總結,推廣福建和三明經驗的,要求2020年2月底前,全面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率先取得實質性進展。國醫改發〔2019〕3號要求2020年2月底前,各地要因地制宜全面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醫院巡查也明確規定,按照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原則,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巡查工作。每所醫院巡查天數原則上不少于7天,采用自查結合實地巡查方式,自2019年11月啟動,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本輪巡查。
盡管從以上三點看,全國范圍內落實“兩個允許”,實現薪酬制度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到了最好的時期,可能性也最大,但能不能真正取得突破,還是要取決于實際操作中的執行力度,要防止“兩個允許”提出三年多卻仍存在落實困難的情況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