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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政策法規丨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關于北京市互聯網醫院許可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于北京市互聯網醫院許可管理
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一、實施范圍
依托本市轄區內醫療機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二、互聯網醫院的準入
(一)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原因和理由;
(2)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與北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
(3)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應當提交合作協議(應當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4)信息系統三級安全等級保護證明;
(5)互聯網醫院規章制度。
執業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互聯網醫院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對核準的第二名稱及診療科目予以登記。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設置申請書中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應當提交合作協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設置申請后,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批準設置并同意其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
(二)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1.設置審批。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應當向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
(4)申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應當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5)信息系統三級安全等級保護證明。
互聯網醫院設置批準實行公示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于受理的互聯網醫院設置申請要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設置互聯網醫院的名稱、類別、地址、診療科目、設置人和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名稱等。公示期間接到實名舉報或異議的,負責公示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查實。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設置申請后,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批準第三方機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1年。
2.執業登記。互聯網醫院執業前,必須向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互聯網醫院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2)《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3) 資產評估報告;
(4) 互聯網醫院規章制度;
(5)互聯網醫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各科室負責人和擬配備的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職稱證明復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任職證明和簽字表);
(6)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與北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
(7)營利性互聯網醫院還應當具備該互聯網醫院的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信息(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驗,不要求申請人提交)。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對互聯網醫院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對擬執業登記的互聯網醫院的科室設置、設備設施以及執業人員資質、基本知識和技能等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審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優化審批流程,支持實體醫療機構與互聯網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審批、同發證。
(三)互聯網醫院的命名
(1)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互聯網醫院”;
(2)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3)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名稱應當包括“北京+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名稱和第三方合作機構名稱應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的備注欄中予以注明。互聯網醫院的診療科目應按照其開展的診療活動進行核定,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
三、互聯網醫院的變更登記、校驗和注銷
(一)互聯網醫院執業登記后,其核準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發生變更的,應向準予登記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二)合作建立的互聯網醫院,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時,需要重新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
(三)互聯網醫院校驗期為1年。互聯網醫院校驗、停業、注銷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四、工作要求
(一)規范準入管理
我市已實行醫療機構電子化注冊管理和網上辦事制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電子化注冊系統在線辦理互聯網醫院許可事項,提供網上指導服務。對于申請材料中提交的醫師、護士注冊信息通過電子化注冊系統驗證的,可不再提交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對于正式受理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變更登記、校驗、注銷等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專家審核不計入行政許可期限。
(二)嚴格依法執業
互聯網醫院要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辦理準入手續,嚴格依法執業。要加強對互聯網執業的醫師、護士、藥師的管理,建立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實個人隱私信息保護措施,加強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內容審核管理,實時向北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傳輸診療數據,保證互聯網醫療服務安全、有效、有序開展。
(三)鼓勵服務創新
鼓勵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按照互聯網醫院建設標準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對診療服務、處方開具、藥品物流模式等進行優化再造。互聯網醫院提供醫療服務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功能定位相適應。鼓勵三級醫院通過互聯網醫院與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與專科醫生的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轄區內互聯網醫院的準入工作,向社會公布互聯網醫院名單及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舉報。要依托北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互聯網醫院實施實時監管,將互聯網醫院納入醫療質量控制體系,將互聯網診療服務納入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評審評價,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互聯網醫院和醫務人員在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行為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處理。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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