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醫生集團投融資法律注意事項(上)
而醫生集團,便是順應這個潮流應運而生的時代產物。2014年,政府推出分級診療,為的是,讓優質醫療資源下沉,不再集中于大型醫療機構。特別是2015年初,國家頒布《關于印發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醫生多點執業進一步得到松綁,國內各種醫生集團相繼登場。據中國醫生集團大會組委會發布的《中國醫生集團發展藍皮書(2016)》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現在有近百家不同的醫生集團,其中不少還贏得社會資本青睞。比如:2015年5月,大家醫聯獲得投資機構2000萬元投資;2016年4月4日,張強宣布張強醫生集團完成數千萬融資;2016年5月,博德嘉聯獲千萬級融資……正是應了紅杉資本合伙人陳鵬輝那句話,得醫生者得天下!
醫生集團是否融資,個人認為取決于醫生集團的發展規劃和目標,也就是說取決于醫生集團是往輕資產方向發展,還是重資產方向發展。比如說,醫生集團通過與醫院簽約提供服務,是一種幾乎不涉及重資產投入的執業方式,這種合作模式是不需要融資的。但是,醫生集團若出于未來的發展規劃,需要有自己的實體機構來落地,比如張強醫生的日間手術中心,打造一家配置齊全的日間手術中心,需要至少3000萬元的成本投入。這對于醫生集團來說,顯然是重資產,融資是最好的實現途徑。
一個投融資過程至少需要6-12個月,主要經歷項目初審、盡職調查、投資協議談判、股東會決議、協議簽署、投資款到位、工商變更幾個步驟。鑒于其中投資協議將就投融資雙方權利義務等所有事項落實于紙面,是投融資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本文僅圍繞投融資協議中常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以期拋磚引玉。
1投資方式:現金和資產
投資方的出資方式包括現金、實物以及無形資產等,到位方式可以分為一次性出資和分期出資等方式。
投資方出資方式大致有以下5種:
1.資金一次性100%到融資方賬戶,落袋為安;
2.一部分資金打到融資方賬戶,另一部分資金放到雙方共管賬戶里。這種方式既顯示出了投資方的資金實力與投資誠意,又可以使投資方能過在確認融資方資產質量之前,對共管賬戶里的資金使用加以約束。
3.一部分資金作為股權投資,另一部分資金作為債權投資。如果經過一段時間,投資方確認融資方的資產質量,對未來充滿信心,則會選擇將債權專為股權投資,俗稱“債轉股”;反之,則要求融資方欠債還錢。
4.按照合作進度付款。比如簽訂協議時支付30%,資產交割時支付40%,工商變更時再支付剩下的30%。
5.按照資金使用計劃付款。比如投資方有的會按照經營指標完成情況來分期支付投資款。
2無形資產:商標、品牌與專利
中小企業家的產品品牌意識相對淡薄,很少會想到為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商標注冊。而大企業則很重視無形資產,當投資方是產業巨擘時,除了投入資金之外,投資方很可能會提出商標、品牌與專利的使用問題,并將上述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或者另外要求在銷售額中按照百分比提取費用作為使用費。
作為融資方,在面對投資方作價的無形資產時,要注意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和有效期、使用權和使用年限等方面。
3股權比例:控股和參股
控制權幾乎是所有投融資談判時博弈的重點。公司只有100%的股權,總有大小股東之分。一旦獲得控股地位,盡管企業不是大股東所有,但是卻可以為大股東所用。
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就意味著,當公司大股東股權比例大于三分之二,就可說一不二。
那么,該如何保護小股東呢?好在,《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這就意味著公司可以自行規定議事規則。因此,小股東們可以要求,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經小股東同意通過;董事會決議必須獲得小股東提名董事投贊成票等燈。這種保護性條款,相當于小股東獲得了全部否決權。
4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允許股權轉讓行為,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1.股東之間互相轉讓股權,僅是變更了股東出資比例或減少了股東數量,不會產生股東之間的信任危機。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主體轉讓股權時,股東之間的信任優勢將受到沖擊,尤其是股東數量較少的中小企業,新股東入主可能會對公司產生顛覆性影響。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無法終局禁止的。
那么,投融資雙方該怎么辦呢?雙方大可以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大股東不得轉讓或者質押其在公司擁有的股權;反過來,為了保持合作的穩定性,大股東也可以要求小股東,若干年內不得對外轉讓股權。若干年后即使可以轉讓,也不得轉讓給大股東的同業競爭對手。
5股權代持
由于各種復雜的原因,實踐中存在著實際投資人不便于直接出面擔當股東角色的情況,這時,往往會尋找第三方代持股份,投資方做影子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這種情形在法律上的風險是:
1.當有一天,實際投資人條件成就,可以堂堂正正做股東時,名義股東需要向實際投資人轉讓股權。在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權”。
2.名義股東如果遭遇天災人禍,其配偶、父母、子女因為法定繼承人身份,成為第一受益人。名義股東所持權益因繼承而歸屬家人,其他影子股東權益可能因為死無對證而化為烏有。
這種情形下,不妨嘗試如下方式:
1.如果商業條件許可,可以要求其他股東在代持協議上見證簽名,相當于承認“代持協議”,便于以后實際投資人能夠順利“轉正”。
2.為了防止名義股東的配偶主張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名義股東的配偶出具確認書,確認名義股東自實際投資人處取得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分紅約定
出資入股,收益和虧損共擔,這是基本的商業倫理。然而現實中,股東在背景、能力、資源、訴求等方面均會有所差異,有的股東并不看重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愿意從治理結構上讓渡一部分權利,同時希望在紅利分配上做適當的傾斜。這就好比公司是一輛汽車,股東們應該共同擁有這輛汽車并有權駕駛操控它,但是,有的股東很樂意將駕駛操控權讓給其他股東,自己只是坐車;當然,它會要求其他股東用心開車,把自己平安送到目的地。這種情形下,股東之間該怎么辦?
對此,公司法給的一般性規則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同時充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的分配規則,改變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因此,雙方可明確約定:小股東有固定收益、優先分紅權
另外,公司法中規定,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屬于股東會職權,即分紅需要開股東會,這就意味著,分紅的主動權操控在大股東手中。所以,可能有人會遇到這種情形:公司有利潤,但大股東就是不同意分紅,小股東很被動——錢放在銀行多少有點利息,放在公司反倒沒有收益。
針對上述情形,建議小股東可以要求約定強制分紅條款——即在公司有利潤的情況下,每年必須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潤用于分紅。
7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做得好,可以增加管理層的向心力、凝聚力,但如果設計得不好,可能會收到負面激勵。因此,股權激勵應注意:
1.公司股權的購買價格要有吸引力,價格虛高,股權激勵就變成了賺員工的錢,不得民心。
2.股權不能白送,或多或少要讓管理層出資購買,這樣才能盡心工作,和老板在利益上保持一致性。
3.考慮到員工離職的情況,對員工應做出回購約定。否則,股權一旦外流,引入不熟悉的股東,會增加溝通成本。
4.股東人數過多,七嘴八舌,眾口難調,將導致股東會成本增加并降低決策效率,所以應確定三至五名核心持股成員,其他成員可以實行股權代持。
5.可以讓入股的員工先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然后以該企業作為股東。而且,這樣做的好處是,合伙企業只需征收股東個人所得稅,無需交納企業所得稅,有利于股權激勵對象做好稅務統籌。(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