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政策法規丨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11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規范發展,現將《重慶市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科技局?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2020年3月30日
重慶市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
社會辦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醫)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滿足不同人群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并為全社會提供更多醫療服務供給的重要力量。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貫徹落實國家十部委《關于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的意見》(國衛醫發〔2019〕4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會辦醫力度
(一)拓展社會辦醫空間。落實“十三五”期間醫療服務體系規劃要求,嚴格控制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為社會辦醫留足發展空間。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各區縣)在新增或調整醫療衛生資源時,要首先考慮由社會力量舉辦或運營有關醫療機構。社會力量在醫療資源薄弱區域和康復、護理、精神衛生等短缺專科領域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屬地政府可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提供場地或租金補貼和其他支持政策。規范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眼科醫院、婦兒醫院等醫療機構和連鎖化、集團化經營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加強規范化管理和質量控制,提高同質化水平。(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二)擴大用地供給。各區縣在安排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時,本區域醫療設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計劃中落實并優先保障醫療衛生用地。社會力量可以通過政府劃撥、協議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醫療衛生用地使用權,新供醫療衛生用地在出讓信息公開披露的合理期限內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協議方式供應。經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權利人及其他產權人同意后,對閑置商業、辦公、工業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舉辦醫療機構的,可適用過渡期政策,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或改變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三)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創新政府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方式,進一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制定出臺《重慶市政府購買醫療衛生服務實施辦法》,明確購買服務的主體、內容、方式、程序和監督管理等。按照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支持向社會辦基層醫療機構購買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有關公共衛生服務,通過開展養老照護、家庭病床、上門診療等服務方便居民。(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營利性社會辦醫,包括診所等小型醫療機構,可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辦醫可按規定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二、推進“放管服”,簡化準入審批服務
(五)提高準入審批效率。貫徹落實市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關于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渝發改社〔2019〕798號),簡化社會辦醫療機構準入流程和前置條件,規范審批流程,運用信息化手段,推動部門審批信息共享聯動,減輕行政管理相對人負擔。設置20張床位以下或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醫療機構,可實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優先辦理醫療機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提高審批效率,增進服務意識。(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健康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六)規范審核評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實時受理醫療機構名稱、診療科目等變更申請,在法定時間內辦結,提高審批效率。審批過程相關信息要依法公開,新辦醫療機構專家審核結果要同時送審批部門和申請人。支持和鼓勵社會辦醫參加醫院等級評審,社會辦醫參加醫院等級評審不受規劃數量限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相關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反饋評審結果,并及時認定。將社會辦醫納入醫療服務和醫療質量管理控制及評價體系,促進社會辦醫醫療質量安全水平不斷提高。(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七)進一步放寬規劃限制。政府對社會辦醫區域總量和空間布局不作規劃限制。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實行告知承諾制,取消床位規模要求。(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三、促進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分工合作
(九)探索醫療機構多種合作模式。支持社會辦醫與公立醫院開展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倡導開展各類醫療機構廣泛協作、聯動、支持模式試點,并建立合理的分工與分配機制。出臺社會辦醫規范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與合作的管理辦法,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完善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資產招拍掛、人員身份轉換、無形資產評估等配套政策。(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國資委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十)拓展人才服務。全面實行醫師、護士執業電子化注冊制度。全面實施醫師區域注冊制度,推進護士區域注冊管理。規范多機構執業醫師與主要執業醫療機構聘用(勞動)合同和其他醫療機構的勞務協議,合理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明確雙方人事(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支持和規范醫師多機構執業。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職醫務人員依法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完善“互聯網+護理”服務標準,擴大優質醫療護理服務供給。(市衛生健康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四、優化運營管理服務
(十一)優化校驗服務。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校驗醫療機構,重點審查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質量。在保證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機構執業醫師可以按實際執業情況納入所執業醫療機構校驗的醫師基數。探索實行三級醫院分階段執業登記,在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有效期內,允許先行登記不少于基本標準60%的床位并執業運行,在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有效期滿前,應當完成所有核準床位數的登記。推動醫療機構校驗工作重點聚焦醫療質量安全等關鍵要素。(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十二)優化職稱評審。優化醫學類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醫師申報臨床類高級職稱時,對外語成績不作統一要求,對論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規定,側重評價臨床工作能力和服務質量。允許社會辦醫專業技術人員與公立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參與職稱評審。面向社會組建的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社會辦醫行業組織和社會辦醫人員。(市衛生健康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十三)提升臨床服務和學術水平。在遴選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以及推進臨床服務能力建設時,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同等對待,并向社會辦醫適當傾斜。醫學類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選擇堅持公開平等擇優原則,一律不得對擬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醫療機構的性質進行限制。(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教委、市科技局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十四)加大培訓力度。政府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或以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名義組織的相關業務和人才培訓,應向社會辦醫平等開放。(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五、完善醫療保險支持政策
(十五)優化醫保管理服務。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社會保障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化管理,根據保障需求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納入定點。社會辦醫正式運營后即可按規定提出定點申請,定點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醫保部門要加強指導,為醫療機構改造信息系統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點醫療機構盡快為參保人提供服務。未能通過申請的,在3個月的評估期限結束后按規定告知其緣由或整改內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請。社會辦醫療機構變更法人、名稱、地址、機構等級,按要求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保留原醫保定點資格。
鼓勵社會辦醫保定點機構在市藥交平臺集中采購或帶量采購藥品,鼓勵自主議價,醫保部門按不高于集中采購平臺的價格制定和支付標準進行支付。依法設立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均可自愿提出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定點申請。不得將醫療機構的舉辦主體、經營性質、規模和等級作為定點的前置條件,與醫保管理和基金使用無關的處罰一律不得與定點申請掛鉤。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之一。
醫保部門要研究加強監督執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斷完善總額控制管理,提高總額控制指標的科學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要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政策開展全面規范清理,調整完善政策,縮短申請等待和審核時間。(市醫保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十六)支持社會辦醫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有序推進互聯網醫院試點,制定出臺互聯網診療收費政策和醫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鼓勵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按規定合作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支持社會辦醫之間通過“互聯網+”開展跨區域醫療協作,與醫聯體開展橫向資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勵醫療機構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醫療服務空間,構建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搭建互聯網信息平臺,開展遠程醫療、遠程處方、健康咨詢、健康管理服務。(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十七)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商業保險機構與社會辦醫聯合開發多樣化、個性化健康保險產品,與基本醫療保險形成互補。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服務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業保險機構信息系統與社會辦醫信息系統對接,方便為商業保險患者就醫提供一站式直付結算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投資社會辦醫。(重慶銀保監局、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完善綜合監管體系
(十八)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切實貫徹“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對社會辦醫的行業監管工作與服務,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投訴舉報平臺建設,加大對舉報違法行為的獎勵力度,提高行業服務和監管水平,促進社會辦醫健康規范發展。嚴厲打擊醫療機構價格違法行為。強化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醫保部門對違反協議的醫療機構實行退出機制。嚴厲打擊欺詐騙取醫保基金行為。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行為制約監督作用。加大醫療行業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發現問題多、社會反映強烈、監管效果不明顯的地方和人員嚴肅問責。(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十九)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綜合運用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醫師定期考核、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等手段,加強對醫療執業活動的評估和監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社會辦醫納入醫療質量監測體系,建設完善醫療服務監管信息平臺,建立醫療服務全程實時監管機制,監管結果及時反饋醫療機構,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建立醫療信息系統,并按照規定及標準要求,將診療信息上傳至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加強醫療健康信息安全防護,保障個人隱私,對非法買賣、泄露個人信息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懲處。(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區域內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處罰等信息。建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市、區縣兩級相關部門的處罰信息統一納入市公共信用平臺,形成可免費公開查閱的公共信用記錄。其中,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設立的醫療機構,相關部門應當將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規定統一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示。按照國家聯合獎懲備忘錄,依法依規認定聯合獎懲對象,明確具體獎懲事項和措施,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行業禁入。(市衛生健康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等部門會同各區縣負責落實)
(二十一)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衛生領域行業組織要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完善行業標準,開展醫療機構醫療質量、服務能力等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維護行業信譽。各級各類醫學相關社會團體要同等吸納社會辦醫及其醫務人員,做到一視同仁。開展社會辦醫示范行動。(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部門按職責負責落實)
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縣要高度重視,把發展社會辦醫擺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及時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細化工作舉措,確保政策全面兌現。鼓勵各區縣加大社會辦醫政策改革探索,及時總結推廣相關經驗。市級相關部門要對各區縣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跟蹤分析,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取得實效。
本意見自2020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市級部門任務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