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防范涉醫犯罪懲戒和疏導須并行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而昨日召開的全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提出,要構建院內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有機結合、相互銜接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制度框架。這表明,如何在有效遏制涉醫犯罪,創造安全執業環境的同時,防范激化醫療糾紛,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建設和諧醫患關系,已引起多個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確實是全社會必須面對的一項重要課題。
近幾年愈演愈烈的涉醫犯罪,已經成為惡化醫患關系的毒瘤。此前,對于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和處罰,一些地方或部門也出臺過文件,但是由于法律效力低等原因,在執行過程中效果有限。
此次出臺的《意見》表明,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機構已就懲治涉醫犯罪達成共識,對于暴力殺醫、傷醫案件依法從嚴懲處的態度明確而堅決。同時,此次對于涉醫違法犯罪、擾亂醫療秩序的6類行為,《意見》進行了分門別類的規定,并依據治安處罰法的具體條款和刑法給出了明確的處罰依據。同時公布的涉醫犯罪典型案例,為今后的司法實踐明確了依據和標尺。這使得懲治涉醫犯罪有了足夠的法律手段,對涉醫犯罪者罰當其罪,有利于在司法實踐中彰顯正義。
對涉醫犯罪6類行為的厘清,也是一堂生動的公民教育課。這讓更多的人明白,不但毆打傷害醫務人員、損壞公私財物等暴力行為是非法的,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語言暴力也是非法行為,同樣在懲處之列。這對于厘清醫療糾紛和涉醫犯罪的模糊界限大有裨益。同理,“對于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的表述,也有利于公眾理解懲治涉醫犯罪的法律尺度。
良好的醫療秩序是社會和諧的重要體現,也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客觀要求。醫療糾紛成因復雜,既有體制機制的原因,也有患者觀念、服務質量、溝通技巧等方面的問題。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一般糾紛惡化為嚴重傷醫事件,同樣是值得重視的問題。
五部門聯合出臺的《意見》既重“打”又重“防”,在嚴懲涉醫違法犯罪的同時,強調建立醫療糾紛調解機制,打通醫患溝通的路徑;明確了各部門在醫療糾紛防范處理中的職責和任務。這有助于公眾和相關部門理解,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不是醫療衛生一家之事,需要多部門協調配合。各個部門都要積極介入、承擔責任,引導和營造通過合理渠道解決醫療糾紛的社會氛圍,切實保障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對于行之有效的舉措則應該加快推進實施,比如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施醫療責任險、樹立司法途徑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等,才能使公眾愿意走正常途徑,愿意理性解決矛盾和糾紛。
當然,衛生部門作為醫療服務提供主體,對建設和諧醫患關系、防范醫療糾紛,更應該有所作為,加強醫療安全,提高服務水平,完善服務流程、細節,盡量從源頭上防范糾紛的發生。廣大醫務人員應在診療活動中給予患者更多人文關懷,主動學習與患者溝通的技巧。醫療機構要更加主動地宣傳合理合法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渠道,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處理患者投訴,提高糾紛解決渠道的可及性。
解決醫療糾紛的體制機制問題,還應該寄望于深化醫改。增加優質醫療資源供應,提高優質醫療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增強醫保的保障能力,才能從根本上促進醫患和諧,減少糾紛的發生。